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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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成都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游红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X,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红,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衣冠庙永丰XX。
法定代表人:方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X,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曾XX与被告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X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告申请鉴定事宜,本院依原告之申请办理鉴定事宜后,于2019年8月7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辛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入职到被告处工作,担任驾驶员职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24日,被告认为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面做出了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原告酒后开车情况不属实,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系我司304队61路驾驶员,其在喝隔夜酒后驾驶公交车到调度室时,被当天岗前安全检查的班组长和调度员发现后上报车队。原告承认昨日傍晚18:00-20:00期间饮白酒100克,直至当天上班时仍未消除酒劲,鉴于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我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视公共安全与乘客生命安全为重中之重,鉴于原告的行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触及企业安全生产红线,故系合法解除。
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查明事实要素如下:
一、原告曾XX自2008年8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双方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了自2017年9月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2018年3月26日,被告公司在安全排查时发现原告曾XX有酒气,精神不佳,未完成三项检测工作,不适宜驾驶等问题,并填写了《线路驾驶员岗前安全排查表》,表上“线路驾驶员签名”一栏有原告曾XX的签名确认。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曾XX否认该《线路驾驶员岗前安全排查表》上的签名系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本院通过摇号方式委托了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份文件上原告曾XX的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系原告曾XX本人所签。
三、2018年3月26日当日,原告曾XX还手写了一份《经过》,载明:我于2018年3月25日下午6时,在姑妈的寿宴上喝了二两白酒,次日早上从物流大道开38353号放空到锦绣东方XX,然后去调度室报道,由值班班组长和调度闻到我身上有酒气,当即就排查下来,并立马报知车队安全队长张X知晓,随即回车队接受检查和批评。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公交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四、2018年3月26日当日,被告公司的安全队长还与原告曾XX进行了谈话询问,并形成了书面《会议记录》,原告曾XX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摁手印确认。该书面《会议记录》载明,原告曾XX陈述“我从昨晚吃晚饭喝到20点左右,喝了二两白酒,我喝了白酒就是这样的,很久都不能消除酒”;安全队长张X询问“那你还把车从物流大道开往锦绣东方,你知道这样是严重违法吗?其他我们可以开玩笑,但是这点我们绝对不能违反,你明知酒未醒还驾驶公交车”,原告曾XX回答“我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队长张X说:9年不短哦,那你居然还犯如此严重的错误,平时安全学习是怎么学的,又是怎么做的?原告曾XX说:我错了。……。我一定痛改前非,遵规守纪,严于律己。
五、被告公司提交了《驾驶员考核细则(2016版)》以及《学习花名册》,《驾驶员考核细则(2016版)》第十三条载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3.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或饮酒,含酒后上班的。原告曾XX对《学习花名册》上的于2016年7月21日形成的签名依旧不予认可,认为非本人所签,要求予以鉴定。本院委托了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但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回复本院,因该份材料上的签名形成于2016年,时间较长,需要不少于7份同时期(2015年-2018年)形成的曾XX本人签字比对材料,被告公司经寻找后仅找到四份发放劳保用品时形成的签字表作为笔迹鉴定比对材料,但原告曾XX仅认可其中一份比对材料的签名。因笔迹鉴定比对材料不足,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回复本院,该份《学习花名册》上曾XX的签名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六、被告公司下属的304车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其于2016年7月份对《驾驶员考核细则(2016版)》进行了学习,之后每年都会组织学习。2018年4月3日,被告公司就解除与曾XX劳动合同的事宜向公司工会征求意见,工会同意了公司拟解除曾XX劳动合同的意见。2018年4月24日,被告公司解除了与原告曾XX的劳动合同。
另查明,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事项,本案原告作为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000元。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3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关于解除曾XX劳动合同的通知》,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安全排查表》、《曾XX书写的事情经过》、《谈话记录》、《学习花名册》、《征求意见书》、《关于解除曾XX劳动合同的通知》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首先,从原告曾XX本人陈述“我从昨晚吃晚饭喝到20点左右,喝了二两白酒,我喝了白酒就是这样的,很久都不能消除酒”、“我安全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告曾XX本人手写的《经过》所载明“次日早上从物流大道开38353号放空到锦绣东方XX,然后去调度室报道,由值班班组长和调度闻到我身上有酒气,当即就排查下来,并立马报知车队安全队长张X知晓,随即回车队接受检查和批评。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公交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等事实可见,原告曾XX确于驾驶公交车前有喝白酒的行为,且从其个人陈述来看,其明知其身体属于喝酒后很久不能消除酒劲,也认识到酒后驾驶公交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其次,从曾XX矢口否认但最终鉴定系其本人签名确认的《线路驾驶员岗前安全排查表》上载明被告公司在安全排查时发现原告曾XX“有酒气,精神不佳,未完成三检测工作,不适宜驾驶”等问题,由此可见,原告曾XX确有饮酒后驾驶公交车的行为。再次,对于曾XX否认其学习过诉涉规章制度《驾驶员考核细则(2016版)》并否认学习表上签名的问题。本院认为,一方面,该份材料因签字时间较远,被告公司提供的同时期比对材料,原告曾XX亦不予认可,导致无足够的同时期签名比对样本供鉴定比对,因此鉴定机构回复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故被告公司在该材料的鉴定中并无过错或消极之处。另一方面,曾XX虽然到诉讼中否认其不知晓规章制度,但在其事发当天的谈话询问时,其本人陈述:“我安全意识不到位”、“我错了”、“我一定痛改前非,遵规守纪”,由此可见,于事发时,曾XX是知晓其饮酒后驾驶公交车是违规违纪行为的,还表示自己一定会“痛改前非,遵规守纪”,同时,自己还陈述意识到安全意识不到位等等。从以上事实脉络及常理来看,原告曾XX作为在被告公司从业九年的公交车驾驶员,知晓被告公司饮酒后驾驶公交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本院需指出的是,也许饮酒后从事工作,对于一些行业并非严重的过错,但对于公共交通行业,饮酒后驾驶公交车确为严重的不安全行为。公交车乘坐人员多且多行车于城市道路,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故被告公司作为公交运营单位,对饮酒后驾驶公交车作为严重违规行为并无不当,且是其应有之义,也是其公司重视安全行车的具体表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公司以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因曾XX否认其签名但鉴定结论为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故笔迹鉴定费由原告曾XX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曾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游红律师,女,汉族,无党派民主人士。二零零六年开始从事法律学习研究,二零壹零年开始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现担任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3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