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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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X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游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7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成都XX公司与第三人邹X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邹X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认定第三人邹X涉案受伤为工伤的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成都XX公司在第三人邹X申请工伤认定后,应当依法向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证明邹X所受伤害并非工伤的证据,但其未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履行法定举证义务,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也不足以推翻涉案工伤认定,故其请求撤销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08-2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判决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7]08-2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11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游红律师,女,汉族,无党派民主人士。二零零六年开始从事法律学习研究,二零壹零年开始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现担任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3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