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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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冯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游红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432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XX。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冯XX,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红,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冯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成都XX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10点3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原告成都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XX公司诉被告冯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XX公司负担。

游红律师,女,汉族,无党派民主人士。二零零六年开始从事法律学习研究,二零壹零年开始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现担任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3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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