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琳娜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1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利得当本金5万元,外欠5万元,微信51660元,总计201660元。
原告所说事实及理由:
被告是原告的弟媳,2021年5月份雇佣被告作为店员,在批发店工作,原告每日给被告150元的工资,工作时间截止至2021年8月,双方对账,包括流动资金、盈利等总计20余万元,现被告将所有款项一并卷走,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款项,均未偿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起诉后,被告找到刘律师,委托刘律师代为应诉,开庭当日,经过刘律师努力,原告当庭撤诉,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原告: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明,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娜,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礴,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对被告高某的撤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撒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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