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娜律师
法律人的最高境界---良心
1568899056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违背合同内容,律师帮助追回工程款

发布者:刘琳娜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3日 16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0年9月4号,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昊宇重工厂区道路施工合同》,但是被告施工的道路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为不合格工程,原告委托刘琳娜等律师帮助追回部分工程款,最终如愿以偿。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原告:吉林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刘琳娜,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律师,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4日,被告赵某挂靠被告吉林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昊宇重工厂区道路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约380万元,最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该合同工程价格表标明,1、沥青混凝土道路厚度40毫米,每平方米200元,基础深度450毫米。2、沥青混凝土道路厚度40毫米,每平方米255元,基础层深度910毫米。3、花岗岩倒楞边石(不抛光)每延长米60元。4、花岗岩倒楞边石(抛光)每延长米70元。5、土方每立方米19元。6、双排井(含篦子)每座750元。7、单排井(含篦子)每座350元。管道每米120元(含挖土)。承包范围和内容:昊宇重工厂区道路施工,详见《道路施工技术协议》,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两套,工程期限为,自2010年9月4日开工,至9月24日竣工;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和内容及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工作人员的监督……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图纸要求。该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约定,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方法为,一次包死,不记差价。该合同第七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约定,按工程完成进度付款,即:当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支付120万元进度款,提供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及乙方开据的财务收据,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甲方付至合同价总额的90%,乙方开具全额发票,预留10%质保金,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同年9月16日双方签订了《道路施工技术协议》该协议约定,沥青砼面40毫米厚(不得小于40毫米);沥青砼面配料应符合下列要求:AC-16:江砂、矿粉、石粉、0.5石料、1石料、1-6石料、90号石油沥青。沥青碎石层80毫米厚(不得小于80毫米)。沥青碎石层配料应符合下列要求:沥青碎石AM-25:江砂、矿粉、石粉、1-1.5、石屑、0.5-1.5石料、1.5-2.5石料、90号石油沥青。被告用于施工的《道路施工竣工图》做法一道路断面图标明:40厚中粒式沥青砼、80厚黑色碎石、300厚水稳砂砾(掺6%水泥)、290厚三层灰(10%白灰、20%粉煤灰、70%混江沙)、400厚山皮石,用于2、3、5、6号路;做法二道路断面图标明:40厚中粒式沥青砼、80厚黑色碎石、180厚水稳砂砾(掺6%水泥)300厚山皮石,用于其他路段;马路边石规格为200x280x1000。该合同签订后,被告赵继国进行了实际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拒不与原告结算验收,对原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置之不理,2012年1月15日,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赵继国才与原告对其施工的路面面积进行了测量,但其拒绝在测量单据上签字,无奈经原告组织对被告施工的厂区道路进行测量、检验、计算,被告共铺完2、3、5、6号路(重车路)面8873.16平方米,铺完1、7、9、10号路(轻车路)面4609.40平方米,完成铺路边石3384.5延长米,砌筑方井47座(单井篦),圆井10座,运土方10315.4立方米(根据路基深度计算),雨水管线297米。其中,被告施工的重车路面没有按合同及图纸要求施工,其实际结构为:80厚中粒式沥青砼,280厚二灰层,190厚混江沙,410厚山皮石,其造价为156.36元/每平方米;轻车路面实际结构为:80厚中粒式沥青砼,220厚三层灰,300厚山皮石,其造价为130.76元/每平方米;路边石规格为150x240x1000,其造价为每延长米50元;根据被告施工的道路工程现状计算该工程造价仅为2,369,881.35元,原告截止2010年11月2日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00万元。被告收款后拒绝开具工程款发票,并偷逃国家税款。
经鉴定,赵某施工的道路表层沥青混凝土实际检测厚度为43-71毫米,达不到合同约定的120毫米的要求。工程实际核算价269221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赵某借用吉铁某公司资质施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资质的施工人可以依合同主张工程款,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在道路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发包方即已支付工程款,也已使用道路工程。因此,在道路工程被确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而且根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不宜采用修理、重作的手段整改质量问题,且作为厂区道路可以由业主内部使用时,据实结算工程款更为经济、合理、可行,符合各方利益。被告所施工道路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故意偷工减料所造成,应当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307784元,同时应当赔偿给原告多收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自最后一笔工程款给付之日即2010年10月25日开始计算资金损失合理,标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1307784元全部返还止。因被告吉铁建筑公司违法出借施工资质,且为施工合同当事人,故被告吉铁建筑公司与被告赵继国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工程款1307784元;
二、被告吉林某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资金利息损失,以1307784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25日起算,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1307784元全部给付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6元,由吉林某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赵
经鉴定,赵继国施工的道路表层沥青混凝土实际检测厚度为43-71毫米,达不到合同约定的120毫米的要求。工程实际核算价269221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赵继国借用吉铁建筑公司资质施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资质的施工人可以依合同主张工程款,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在道路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发包方即已支付工程款,也已使用道路工程。因此,在道路工程被确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而且根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不宜采用修理、重作的手段整改质量问题,且作为厂区道路可以由业主内部使用时,据实结算工程款更为经济、合理、可行,符合各方利益。被告所施工道路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故意偷工减料所造成,应当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307784元,同时应当赔偿给原告多收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自最后一笔工程款给付之日即2010年10月25日开始计算资金损失合理,标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1307784元全部返还止。因被告违法出借施工资质,且为施工合同当事人,故被告公司与被告赵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工程款1307784元;
二、被告公司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资金利息损失,以1307784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25日起算,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1307784元全部给付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6元,由吉林某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赵某连带承担18040元,原告吉林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446元。鉴定费152500元由吉林某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赵某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带承担18040元,原告承担4446元。鉴定费152500元由吉林某分局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赵某连带承担。

刘琳娜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5688990567
  • 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0.7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6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732分 (优于92.9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8.93%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琳娜律师IP属地:吉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7623 昨日访问量:7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