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琳娜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31日 13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宋某某是白山发电厂多种产业管理处财务部会计,于2012年9月被委派到吉林市某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管理工作。2013年1月至3月间,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38.295万元,用于赌博。2013年11月23日宋某某全部返还了挪用的钱款。庭审中法院对刘琳娜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帮助宋某某获得缓刑。
以下是部分判决书内容: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
辩护人刘琳娜,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原系白山发电厂多种产业管理处财务部会计,于2012年9月被委派到吉林市某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管理工作。201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吉林市某有限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38.295万元,用于赌博。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全部返还了挪用的钱款。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并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罪的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前主动全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认罪、悔过表现;被告人家庭困难其女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原系白山发电厂多种产业管理处财务部会计,于2012年9月被委派到吉林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管理工作。201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吉林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38.295万元,用于赌博。2013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全部返还了挪用的钱款。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犯有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所作的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前主动全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有认罪、悔过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并落实帮教,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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