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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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X与刘XX、贾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玉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云X与被告刘XX、贾XX、秦皇岛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三被告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XX、贾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XXX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秦皇岛市XX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XX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被告刘XX、贾XX分8次向原告借款9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7年3月4日,被告刘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至本欠条出具之日,刘XX、贾XX共欠云X借款本息合计XXX.00元,(大写:壹佰陆拾伍万陆千元整)。秦皇岛市XX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刘XX辩称:确实先后向原告借款90万元,加上年利率24%计算,应给付原告本金、利息合计XXX元,但是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并非原告诉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因此,本案被告没到应当还款的期限,原告起诉被告还款没有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贾XX辩称:同被告刘XX一致。

被告XX公司辩称:同被告刘XX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借款的还款的期限有争议,原告提交2017年3月4日《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人:刘XX、贾XX(夫妻关系)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10日分8次共计从云X处借款本金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按照年利率24%向云X支付借款利息,截自至本欠条出具之日,刘XX、贾XX共欠云X借款本息合计XXX.00元(大写:壹佰陆拾伍万陆千元整)秦皇岛市XX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借款人:云X(签字捺印)借款人:刘XX(签字捺印)担保人:秦皇岛市XX公司(盖章)签订日期:2017年3月4日还款日期:2017年12月31日(划线手印)"。三被告认为,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还款日期被划,不是刘XX划的。欠条写完云X、刘XX签字并在各自名字上按手印后,复印了欠条交给刘XX,然后原告要求在其所持的欠条上盖上XX公司的公章和要求刘XX在还款日期上按手印,此条交由原告保存。同时刘XX要求原告在欠条复印件云X签字处按的手印,这是欠条形成的前后过程。不存在刘XX将还款日期划掉的事实。划的笔迹应当是原告所划。

原告称,该份欠条的形成是原告为了诉讼而要求被告出具的,2017年3月4日被告出具该欠条后,原告将该欠条拍摄照片发送给代理人,代理人审查后告知原告如果想马上提起诉讼就不能约定还款时间,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但被告不同意重新出具,经双方协商,被告将还款日期划掉,并按手印确认,且被告代理人承认还款日期上的手印是被告本人按的,那么该情况也印证了原告陈述。

审理过程中,被告刘XX申请对《欠条》中还款日期上的划痕与手印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我院委托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因被告刘XX未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XX、贾XX之间存在借款本金90万元,包括截至2017年3月4日的利息,共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XXX元;被告秦皇岛市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借款是否已到还款期限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刘XX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载明的借款期限是原告自己划掉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负有举证责任,并申请对《欠条》中还款日期上的划痕与手印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被告刘XX未缴纳鉴定费,其关于该笔借款未到偿还期限的辩解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刘XX、贾XX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XXX元;被告秦皇岛市XX公司对上述款项连带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3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贾XX偿还原告云X借款本金及利息XXX元;并自2017年3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被告秦皇岛市XX公司对上述款项连带偿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XX、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玉文律师,男,河北秦皇岛人,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高级律师。就职前从事法学教学工作。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199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19********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