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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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卢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玉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2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卢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学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卢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我与被告卢X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结婚。婚前被告隐瞒了其生育有缺陷的情况,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的月经不正常,后经吃药调理被告怀孕,怀孕两个多月后,经检查胚胎停育(死亡),在昌黎县妇幼保健医院行清宫术,清宫后无月经,需口服黄体酮才能来月经。此后,因生孩子问题双方产生矛盾,为了生一个孩子,从2012年2月开始,我多次带被告去唐山255军区医院检查治疗,做了两次人工授精,仍然不育。2013年,改在家里吃中药调理,也没有任何好转。从2014年1月开始至2015年12月,两次去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多次复诊、检查治疗,被告仍不能生育。为了治疗被告的不孕症,我四处奔波,多次求医,弄得我身心疲惫,并花光了所有的收入和积蓄,而且从我父母手里那里拿了几万块钱。因此,双方经常争吵,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我决意与被告离婚,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法度依法判决。
被告卢X辩称,我不想和王X离婚,婚前和婚后我俩感情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发生过口角,就是因为生育问题,他说我婚前隐瞒生育有缺陷存属无中生有。婚后第一次怀孕因没到生育年龄就到妇幼医院做了人流手术。第二次怀孕因为和公公发生争执一气之下造成死胎现象,清宫后由于心情不好酿成内分泌失调,月经混乱的现象,没等子宫调理好,公婆着急抱孙子,我俩就去唐山255军区医院做了两次人工受精,在治疗过程中公公处处刁难,直到胚胎生化,结果两次失败,又一次给子宫造成了伤害。之后,从2014年1月到2015年12月我俩又两次去北京XX做试管婴儿。第一次因为子宫受损造成宫外孕,宫外孕出血出现了生命危险,无奈之下只把输卵管切断来保生命。事隔几个月后,又做了第二次试管婴儿,由于身体没有恢复到好的状态,胚胎发育几周后又停止了发育,不得以又做了清宫手术。做完手术后他们对我不管不问,我只有在我妈家休养身体,休养一个月后回他家继续帮他父母做生意、做饭、做家务,没有得到更好的调理,直到现在我还在每天喝中药调查身体,我相信我调理好后完全可以和王X继续生活下去。我身体受到这么大的伤害也是我俩的责任,如果他实在不同意和我继续生活,我要求他给我身体和精神补偿,××,我向父母借了好几万块钱,我父母是老实的农民,他们是东拼西凑才凑出那几万块钱的,而且就在我们买车的时候我父母也拿了好几万块钱,我请求法庭给我做主,给予我们适当的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与被告卢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底开始分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应该互相谅解、互相包容、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协商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庭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主张与被告卢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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