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文律师

  • 执业资质:1130319**********

  • 执业机构: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XX与秦皇岛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玉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诉被告秦皇岛XX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秦皇岛XX公司委托代理人祝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XX公司给付原告李XX加工承揽款153633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分包了被告加工承揽的铁水车、房架子、厂房、机械库等的制作焊接项目,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于2014年底完工。完工后,被告只支付部分分包人工费。2016年1月14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承揽款218633元,此后陆续给付65000元,尚欠153633元。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款,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迟迟拖延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秦皇岛XX公司辩称,欠款属实,在双方的的另外一个工程烟道项目中,原告拖欠被告质保金100000元,被告想用100000元抵付拖欠原告的加工承揽费153633元,剩余的钱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0日,原告李XX经推介人陈XX介绍,与被告签订《烟道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原告将部分烟道项目工程交由被告施工。2015年2月13日工程完工后,经对账,被告尚有100000元质保金,对账单下方有原告李XX、被告公司总经理***、高XX的签字。现100000元质保金在工程甲方海兴公司退回后交由陈XX托管。
2014年5月,原告分包了被告加工承揽的铁水车、房架子、厂房、机械库等的制作焊接项目,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于2014年底完工。完工后,被告只支付部分分包人工费。2016年1月14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承揽款218633元,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李XX分包项目明细”中,下方写有“应付货款218633.49元。质保金应从此应付货款中扣除(烟道项目),发包人,李XX。”此后被告陆续给付65000元,尚欠153633元。庭审中,原告同意在诉请的加工承揽款153633元中扣除质保金100000元。
原告李XX于2017年5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XX公司给付原告李XX加工承揽款15363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并经质证的李XX分包项目明细、对账单、《烟道钢结构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口头达成的加工加工承揽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加工承揽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承揽款15363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辩称在原、被告的烟道项目工程中,尚有100000元质保金尚未给付,原告提交的证据“李XX分包项目明细”中,下方写有“应付货款218633.49元。质保金应从此应付货款中扣除(烟道项目),发包人,李XX”。庭审中原告承认有100000元质保金在工程甲方海兴公司退回后交由陈XX托管,同意在诉请的加工承揽款153633元中扣除质保金100000元。被告拖欠的加工承揽款153633元中扣除质保金100000元尚余53633元应当给付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李XX要求被告秦皇岛XX公司给付加工承揽款536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加工承揽款53633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被告秦皇岛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