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凤艳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甲公司为国外某国家买方公司(即XX公司)供货,与石家庄某公司(即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在发货时若甲公司不前往验货,则由乙公司验货并负责发送至天津港口运送至国外某港口。货物发出后,XX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打开插眼发现货物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为本案涉及的货物为化学类制品,由于质量浓度与合同约定相差较大,可以肉眼分辨出来。故XX公司与甲公司取得联系,拍照发送货物图片,我方在确认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后与乙公司联系,乙公司推脱不予正面解决。故甲公司委托本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审理过程】该案审理是一个持久战。从2017年至2018年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终将确认对方的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的义务。之所以经过多次审理阶段,在于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问题,但是基于这一点的困难在于设计国外公司,需要通过使领馆帮助取得相关证据,从时间上来说是较长的过程,从程序上来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最终通过不懈努力和坚持,结果是好的,不再赘述。二审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在履行期内支付赔偿费用,故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对公账户上没有钱,也没有固定资产。于是,我在之前查询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发现,该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公司,且该股东即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实际的出资义务,那么根据相关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追加这个个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且在实践中也是能够得到支持的,故,本人在搜集证据后向法院申请追加作为被执行人,并与法官多次沟通,后法院同意立案并且通知了该个人股东,该个人迫于压力等因素考虑,主动与我联系,协商还款,和解结案。经过两个月的谈判,最终,和解成功,当天还款,和解结案。【特别提醒】执行难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不要放弃,如果遇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可考虑追加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这个办法,毕竟多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就多一些要回钱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