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凤艳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1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1年4月,甲乙丙三方与河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分期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向该公司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半挂车一辆,购车款为54万余元,首付6万,剩余分为36期偿还,每期还款13000余元。丙作为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还清购车款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归公司所有,登记在公司名下,还清购车款后再过户;并约定各种违约情形以及一旦产生违约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因收车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乙丙承担。合同签订后,甲确实已经提车并使用,但仅过了3个月后,汽车就被公司收回,原因是甲没有按期还款,故已经违约,所以公司有权要求收回车辆,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购车款、违约金、收车产生的费用、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代理过程】乙于10月份找到公司负责人员协商还款事情想解决问题,但无奈公司告知乙最低给8万元才行,因为起诉状上的诉求比8万还多,这是在让步的情况下的数额,但是乙认为8万太多,公司最后给出6万,低于6万不谈。乙无奈,找到本人,乙对我叙述的案件事实与起诉状上写的差不多,也与合同约定的事实无差,但是问题在于车据说已经被公司卖掉,而且公司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甲在银行做了一笔抵押贷款,但是他们并没有证据证实有贷款一事并且不知道贷款是多少,到底是谁做的这笔贷款。所以,从一开始看似没什么可打的一个买卖合同官司,越来越有意思了。在见面谈时,我并没有看到起诉状、合同等基本的证据,只是听乙这样说,但是经过我跟乙分析情况后,加之其本来就想打这个官司,所以当即签订了合同。【组织证据、梳理案件实际情况】根据与甲和乙的不断沟通,发现更多事实,而这个事实却不是卖方公司中及诉状中显示的事实,合同中无论怎样看都只是一个分期购买汽车的事儿,而实际上根据我们找到的甲的个人征信以及我调取的车辆抵押登记信息,以及找到了贷款的银行机构进行核实情况,确定了一个事实是公司利用甲个人的名义去银行对涉案车辆进行抵押贷款的,贷出来的钱并没有给甲个人而是直接由甲公司指派的其他人员控制着这些钱。有的人可能会明白,其实贷款这件事应该是公司自己去贷款,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合同就不是一个分期购车合同而是汽车融资租赁的合同,所谓的分期付款就是每月租车的租金,这样更合理。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找到了甲名下的涉案车辆的贷款近30万元,而该车购车发票上显示的是34万余元,那么如果是正常的购车交易的话,为什么市场价格会差出高达20万的价格呢,原因就是购车合同上约定的购车款54万余元是公司把3年的资金计算出来的总额,也就是其实是首付6万加上3年的租金的总和,并不是真实的购车价格。那么问题来了,公司已经把车收回并且评估该车辆的剩余价值为31万余元,实际的购车价格为34万余元,那么为什么公司却要求支付10多万呢?原因就在于公司认为购车个人不会深挖这个事实。这样看来,公司实际涉的问题:1、主体资格问题:因为这个公司仅仅是运输公司,不是汽车金融公司,只有汽车金融公司经过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购车贷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等业务;2、向甲主张支付10余万元购车款等责任的依据问题:在公司已经收回车辆且已经收到甲支付的6万元首付且掌握车贷款的情况下,不能既要车又要钱!庭前调解未达成,公司态度还是很强硬。【庭审现场】开庭当日,在双方均已到场。法官和书记员也已经落座。法官在简单翻看卷宗之后,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我说同意调解但是调不成,公司要的钱太多了,被告不同意。法官听了之后开始要给我们做工作,我也知道无论是谁如果没有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是不会想到公司居然是这种情况。于是,我赶紧抓住机会跟法官说“钱庭长,您看这个合同上虽然写的是汽车分期买卖合同,其实根本是不是这么回事,公司实际上是用甲的名义在某银行贷款了近30万元,而这个车的实际价格也就是34万多块钱,这个车收回后原告自己进行的评估价值31多块钱加上他们又你拿着我们6万额首付,所以说我们被告根本不用给他钱。。。”我要接着说时,原告律师打断我说,想和公司负责人出去重新商量一下调解的意见。他们出去了之后,我接着跟法官解释其中的事实。法官那他们就是融资租赁,我说实际上是,开始分析。。。最后法官听进去了我的意见并阅看了我的答辩意见,最终以被告分期支付原告2万余元(包括剩余购车款、违约金、收车费用、律师费、鉴定费)结案,诉讼费公司自己承担,且原告保证按期为甲偿还银行抵押贷款,该条款已经明确写进了调解书中。本案圆满结束。另外,还有一个案子与本案情况相同,经过本案成功调解结案,本案当事人又推荐他人委托我代为处理,也同样调解结案。
【律师总结】起初本案看起来是被告必须要赔偿的一个案子,总体来说没什么可答辩点,但是经过跟当事人充分沟通,改变了从无到有再到掌握主动权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