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凤艳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3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小X于2019年1月购买二手奔驰车一辆,原车主系江苏省某市人。2019年3月,小X朋友小X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京昆高XX某处(该处地处保定市涞水县)时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报警及保险公司。涞水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代理过程】?????1、小X找到我想起诉保险公司,不想一直拖延下去。本案看似非常简单,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了,没有复杂的内容。但是,如果想起诉,首先需要确认的是,管辖法院的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在保定涞水县,被告所在地在宜兴市,车辆注册登记第在石家庄市,车辆所有人在正定县。这样看来,跟案件事实有关的几个地点均不在同一地区,这就涉及怎样确定最终管辖法院的问题。办案也可以去被告所在地宜兴市或者事故发生地涞水县,但是对原告来说去两个地方起诉不太方便,也不愿意再这两个地方起诉,因此需要向办法在本地法院起诉。????2、难点在于确定管辖法院。一般这种情况在石家庄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于是,在准备好起诉材料之后前往该法院,立案窗口人员说,他们以前办理过类似的案子,以车辆在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为依据确定由其管辖,中院出具裁定驳回。但因涉及其他案件,不能向我出具相关文书,建议我去车辆所在地起诉。??????于是,我通过各种途径找到石家庄市中院关于类似案件的裁定,其认为石家庄市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在于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是被告天津某保险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案件,故中院裁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事实与上述案件事实基本一致,被告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车辆登记注册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一地,但是具体怎样确定该案管辖,裁定中未做明确阐述,但是根据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沟通来看,他们与中院沟通此类案件管辖的问题,中院的意思是被告所在地、事故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均有管辖权。?????故,就近原则,先去正定县法院即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不出所料,该法院立案庭反馈的信息是,他们还是按照比较传统的管辖即被告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没有遇见过这种情况。于是我拿出找到的中院的裁定与其解释,过了两天后,工作人员建议我跟立案庭长沟通,当即电话沟通此案,双方就此,诶案件依法阐述了各自的看法,最终我建议法院内部沟通应该会更好,让该庭长去和中院探讨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是不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如果有的话,怎样确定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是否以车辆所有人登记地为保险标的物即车辆所在地。最终,正定法院同意立案。后续案件进展中,被告宜兴XX公司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顺利开展。3、本案另一焦点是证明车辆的实际损失:通过鉴定评估来确定。4、结果: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5、本案三月份立案,六月份出判决,中间还有车损鉴定程序,时间上非常快了。【代理心得】??????诉讼案件就是这样,看似非常简单的案情及法律关系非常明确,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会有各种问题出现,这就需要提出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至于怎样解决,需要个案个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