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凤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XX民事裁定书(2018)XX01民初1411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法定代表人:A(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嘉禾XX,法定代表人:A,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XX公司与被告石家庄XX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XX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XX公司负担,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贾XX书记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