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凤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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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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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康凤艳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5日 7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4年,被告与其他家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在双方合作中违约情形存在。遂原告以另一家公司名义即原告公司进行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律师点评】本案中,首先其中一个被告无被告主体资格,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诉讼责任;其次,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明显相互矛盾,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且不能说明矛盾原因。遂在庭审后,原告申请撤诉。后经与法院沟通得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证据不充分,待原告自己准备充分的证据后再起诉。

【律师建议】无论是本案还是其他案件,在证据准备上必须是能够明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应仔细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以查明其证据瑕疵,说服法院不予支持对方主张。



康凤艳律师,自2013年至今,就职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现为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