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凤艳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5日 7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4年,被告与其他家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在双方合作中违约情形存在。遂原告以另一家公司名义即原告公司进行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律师点评】本案中,首先其中一个被告无被告主体资格,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诉讼责任;其次,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明显相互矛盾,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且不能说明矛盾原因。遂在庭审后,原告申请撤诉。后经与法院沟通得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证据不充分,待原告自己准备充分的证据后再起诉。
【律师建议】无论是本案还是其他案件,在证据准备上必须是能够明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应仔细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以查明其证据瑕疵,说服法院不予支持对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