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凤艳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5日 9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6年,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胜利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自由港门前超越同向原告所骑相撞翻倒,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交通事故,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4511.75元。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原告年近八十,因此拒绝做伤残及三期等鉴定,但若根据实际情况其日常确需有人照顾。因此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规定主张三期费用,经过与法官沟通,法院根据此标准支持了部分主张。
【律师建议】在交通事故中,若受伤严重的,建议在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鉴定,这样既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又能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