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凤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XX0191民初1274号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15489145,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XX,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A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