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凤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1民初1339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法定代表人:雷X(L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河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河北XX律师。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32号石家庄裕华万达XX-3商业108。法定代表人:刘X。原告XX公司与被告河北XX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XX审判员 贾XX书记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