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艳律师
宋文艳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珠海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刘某、常某与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者:宋文艳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2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原告刘某、常某因与被告陈某股权转让纠纷,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某将其持有的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刘某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为:20203月,原告刘某、常某与被告陈某就合作创办“XXXX亲子园”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并于20204月签订《股东协议》,三方约定甲方(陈某)将原“XX早教中心”的资源作价15万元投资入股,资源包括原托幼班幼儿、亲子课会员、各项设备设施(空调、玩教具、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等);甲方(陈某)保证开学后3个月托班幼儿达到30人左右、亲子课会员达到50人左右。后续视装修新园址所需资金以及房租押金情况,决定甲方(陈某)是否需要追加投资金额。陈某为园长,负责招生、宣传、教学、安全等一切事物;财务方面由陈某开具收费收据,刘某负责或派人收款。采购物品及园所支出,由执行园长报于财务,同意后方得支出;盈亏按各股东的股份进行补充和分红,如有亏损,每月按照股份比例进行补充亏损金额,如不按时补充,超30天不补充的按2.5%付利息给垫资方,如超60天不补充按10%付利息给垫资方,超90天不补充当自动退股,股份转至垫资方名下。202036月为装修期,20206月开始试营业,2020630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亲子园)正式注册成立,住所XXXXXX路一街XX号,注册资本30万元。陈某认缴出资13.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5%;刘某认缴出资13.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5%;常某认缴出资3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20203-9月被告陈某管理XXXX亲子园期间,卫生、保育和教学均处于放任无序状态(园内卫生环境脏乱差;被告经常几天都不在园内,甚至于有些教职员工都未见过她;因出现老师体罚幼儿行为导致家长投诉和退学);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幼儿使用的柜子不安装防撞条等);财务管理混乱(收入不上交不入账不对账且任意将收入挪作他用);更为严重是因被告未能妥善其在他园经营期间的退费事宜导致家长到XXXX亲子园索要退费并在就近宣扬,造成了生源流失以及招生困难等严重影响。针对以上情况,原告刘某迫不得已辞去在其他单位的高薪工作并于2020917日接手XXXX亲子园的管理,同时原告常某也从其他单位辞职回到XXXX亲子园负责教学工作。202010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就20203-6月期间装修、押金及房租投入资金情况进行对账,在扣除被告陈某生源、设备设施等所谓投入作价15万元后(事实上被告陈某并未按股东协议的约定足额进行设备设施和生源的投入),被告陈某还欠原告刘某130238元(被告陈某理应承担投入金额的45%,但其未能全额投入,130238元均由原告刘某垫付)。之后根据明细账记载及老师、家长提供的资料统计:20203-6月份,原告刘某和常某投入资金446297元(含刘某为陈某垫付的130238元),被告陈某仅实际投入资金55911.3元;20207月被告陈某从当月收入中挪用25724元,其中给他园学生退费11400元;20205-8月收入5722元未入账;20207月盈余42462.85元和20208月盈余36218元均被陈某占有;在本园托班就读,但学费124800元由被告陈某在他园收取且未入账;在本园亲子班就读,但学费52858元由被告陈某在他园收取且未入账。综上可以看出,20203月至10月间,公司运营整体持续亏损,被告陈某不仅没有足额出资,对于连续的亏损亦没有按照比例补足亏损的金额,同时,还存在挪用及侵占的行为,严重违背原被告之间合作初衷以及约定,理应依法依约无偿转让其股权。针对以上情况,原告刘某和常某多次要求被告陈某核对账目、交回收入并补足垫付款项,但被告陈某不断进行推脱和搪塞,因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且导致三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刘某和常某于20211月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陈某发出《律师函》,后陈某表示同意转让股权,但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刘某和常某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以XX万元的价款转让其持有的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给刘某,并协助刘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常某对此予以同意。

2.律师点评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行为而对公司享有的获得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股权转让,则是股东与受证人意思表示一致主,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等法律规定,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71条至73条,第137条至141条、第1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至22条,《民法典》合同编等有关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应予适用。此外《九民纪要》第8条、第9条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作出了规定。

3、律师意见或建议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1)股权转让的主体,即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符合法律规定。(2)股东转让的程序,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具体体现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宋文艳律师,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EMBA,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有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9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