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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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贺某一、贺某二、XX物业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者:宋文艳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3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原告余某诉被告贺某一、贺某二和XX物业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维权费等损失XXXX元。原告的事实理由如下:20201121日,被告贺某一、贺某二在XX花园4栋楼下因与原告发生口角,动手拉扯原告头发致其倒地,并上前踢打一脚,导致原告头晕、左肩、右肘疼痛不适,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外耳炎、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耳外伤。事发当天原告报警,经XX公安局XX分局介入调查,确认两被告相关违法事实,伤残鉴定意见为“轻微伤”,经多次组织各方调解,两被告并未有任何赔礼道歉表示,XX分局对贺某一、贺某二分别作出了拘留X天和拘留X天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贺某一为被告XX物业管理公司保洁员,事发当时被告XX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均在现场,但无一人上前维稳,原告认为两被告动手殴打原告致其受伤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XX物业管理公司对下其属保洁人员针对业主施加的伤害,对其下属安保人员在事发当时不作为,均负有责任。

本律师作为被告贺某一、贺某二的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余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被告贺某一、贺某二因此受到了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故被告贺某一、贺某二不应再向原告赔礼道歉。贺某一为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雇用的钟点工,负责XX花园的保洁工作。20201121日早上,贺某一在清扫4X楼时因原告余某一直将装修材料和生活物品堆放在门口既不卫生也影响到了整体环境,贺某一进行提醒但余某拒不清理还对贺某一出口不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上述事实可通过XX花园4栋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得以证实。基于上述矛盾,20201121日晚,原告余某与被告贺某一、贺某二(贺某一与贺某二系姐妹关系)在XX花园4栋楼下相遇时因原告余某辱骂答辩人贺某二是垃圾婆继而又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拉扯导致原告余某受轻微伤,在原告余某报警后,XX分局对被告贺某一、贺某二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二、结合以上,因原告余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被告贺某一、贺某二也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被告贺某一、贺某二对原告余某因此支出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仅应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误工费因原告余某未能提交收入减少的有效证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关于医药费XXX元,两被告仅应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XXX元因原告余某未能提交误工费减少的有效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但该收入证明仅加盖单位公章,故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原告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显示的是私人银行户名与账号,与收入证明的开具单位名称对应不上,数额也对应不上。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从原告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0-12-10,收入XXXX,综合对比之前十二个月的收入,显然没有任何减少。退一步讲,疾病诊断证明书就诊日期为202011211926分,医生建议休息叁天,而1122日为星期日(法定休息日),假如存在实际误工,也只能是两天。另外原告余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即便存在误工费,两被告也仅应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律师费损失元)无法律依据。四、案涉纠纷与被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关,被告XX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更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仅支持了原告的医疗费XXX元,对其他诉讼请求一概予以驳回。

2.律师点评

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本案中被告贺某一、贺某二和原告余某发生口角打伤原告的事实,已经XX分局调查查明,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已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故两被告打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对原告的辱骂行为未能举证证明。

原告承认小区的保安在双方发生冲突时有拉着两被告,考虑原告与两被告只是一般口角,被告动手属事发突然,小区保安在两被告打原告后,已马上阻拦两被告继续侵害,故被告XX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小区公共区域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的医疗费,有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证明,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伤休三天的误费,其工作单位并未扣发原告工资,故误工费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支持律师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被告只是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并未侵犯原告的其他人格权利,亦未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不予支持。

3、律师意见或建议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发生以上纠纷,需提供侵权事实发生的证据(包括现场视频、报案资料等)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医疗费用收据、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等)


宋文艳律师,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EMBA,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有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9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