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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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曾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改判案

发布者:宋文艳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2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朱某(一审原告)与曾某(一审被告)合伙协议纠纷,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朱某与曾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朱某合伙出资48万元。曾某辨称其与朱某不存在合伙关系,朱某没有合伙出资不能成立。在合伙过程中,合伙车辆由曾某实际运营管理,曾某不但拒不提供合伙经营资料,还否认朱某存在合伙出资,作为适格合伙人之一,朱某却无法享有合伙人的权利,故对朱某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判令曾某向朱某退还投资款4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XXX元。

曾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本律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XX旅行社2014年财务账册及20156月付款单据,以证明朱某系旅行社的实际控制人,并提出如下主要上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合伙关系的起始,即被上诉人朱某和万某与旅行社的关系以及上诉人与万某旧合伙关系等基础事实未能查实,导致无法查明涉案尚未成立的新合伙协议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把非为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欠缺主要条款,不符合履行前提且并未实际履行的新合伙协议认为定有效合伙合同,系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三、被上诉人对合伙从未实际出资,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谓“出资情况表”和实为交付旧合伙运输费的转账凭证以及针对旧合伙已取得的分红(回扣)认定被上诉人对案涉合伙出资48万元,系事实不清,认定错误;四、关于涉案运输费的结算和支付问题。综上,一审法院无视案涉新旧合伙的主体、经营模式、运输费结算以及新旧合伙的连接性等问题,片面忽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案涉《合伙购车协议书》(即新合伙)当日已就在此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夫万某的合伙(即旧合伙)进行清算且清算结果是上诉人与万某的旧合伙还有三十余万元的运输费的债权没有收回的情况下,却一方面还把被上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谓“出资情况表”和实为交付旧合伙运输费的转账凭证以及针对旧合伙已取得或应取得的分红(回扣),错误认定为被上诉人对新合伙的出资,显属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曾某是否存在新的合伙关系。首先,从双方陈述合伙营收款项的支付情况来看,曾某与朱某皆确认旅行社应付的租车款,皆是通过朱某案排的私人账户支付,期间账户金额高达百万元,因此单从朱某转账行为来看,并不足以推断朱某的付款行为就是向合伙的出资;其次,朱某与万某系夫妻关系,朱某自称在旅行社工作,存在工作便利安排合伙派车及付款,朱某确认曾某与万某存在合伙关系,基于便利原则,朱某完全可以直接收取旅行社应支付租车款中万某可分得的分成部分,曾某主张朱某转账时已扣减了万某夫妻应分部分,较为可信。再次,朱某主张旅行社还欠付合伙租车费用37万余元,从其统计数据来看,该费用发生在朱某主张的新合伙期间,该笔款项债权理应属于其与曾某的新合伙债权,但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处理过该笔债权。而二审双方皆确认该确款属万某与曾某合伙期间的收入,朱某陈述的新合伙是否存在令人存疑,相对而言,曾某主张不知晓朱某与万某离婚,朱某是代表万某清理账目,前后陈述一致。也符合常理,更具可信性。最后,双方皆确认旅行社不再经营,无法提供派车资源,曾某万某的合伙也无法再像此前模式运作。此情形下,曾某主张期是与万某夫妻二人重新协商确定新合伙事项的主张具有合理由,曾某主张协商无果,与《合伙购车协议书》中对于购车款及各自出资金额记载都不完备,当事人各自持有的协议书版本对股东人数的记载不一致,相互印证。朱某主张的出资明细未全面反映出各方出资及结算情况,也无双方当事人签名,曾某主张仅是草稿被朱取走并非出资数据更为合理。鉴于该购车协议书并未包含合伙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涉案购车协议书并未成立,对当事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不存在解除的前提。

3、律师意见和建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伙投资是以多人共同出资为主要形式的投资模式,合伙人合伙之初是基于个人信誉而建立合伙,但在实践中因为个人分工或利益分配而产生的纠纷也很常见,所以在在签订合伙协议中需重点关注以下:1、审查合伙当事人应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要明确;协议必须充分考虑利益的分配和风险承担所存在的隐患;利益分配在结算时要有体现。

宋文艳律师,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EMBA,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有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9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