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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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与熊某、季某民间借贷案

发布者:宋文艳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被告熊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聂某借款并于20191月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约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聂某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9116日至2019715日,为期180天,月利率3%,利息需每月15日前按时支付,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返还全部本息。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或者违约)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出借人为催收借款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全部负担。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借款人所在地XXXX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同时被告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并约定:“担保人为借款提供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同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卡XXXX向被告熊某银行卡XXXX转账支付1,000,000元,被告熊某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后被告熊某并未按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仅分次合计支付利息150,000元。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熊某霞一直不予理睬,原告委托XX律师事务所于2020724日向被告熊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聂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熊某向原告聂某归还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XX元和律师费X万元,并由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熊某辩称季某已将一块价值16.8万的手表抵债给原告老公,将10万港币的现金给了原告的人员吕某,还将一辆宝马车以50万告抵债给原告并过户。被告熊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经开庭审理,法院对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认可,因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抵债的事实,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因被告支付利息3万元是在收到借款100万元的次日,按原告预扣本金处理,故判决被告熊某向原告归还借款97万元和以此为基数支付利息,还判决被告熊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X万元,被告季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熊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2.律师点评

被告熊某向原告聂某出具借款借据,并认可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季某在借款借据担保人处签名,并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与二被告形成担保合同关系。

被告熊某抗辩曾以宝马汽车及名表等抵债,原告予以否认,二被告对抵债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二被告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熊某还抗辩季某已向原告支付了本案全部利息,二被告同样对此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二被告也未就此提交证据。

2019117日,被告熊某支付利息3万元是在收到借款100万元的次日,应按原告预扣借款本金处理,故应返还的借款本金应为97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出借人为催收借款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故被告熊某应支付原告的律师费X万元。

《担保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季某应对被告熊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律师意见或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借款人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即构成违约,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预防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以下: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2?借款合同或借条要妥善保管;3?利息要进行约定,而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3?利息不得从本金中预先扣除。


宋文艳律师,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EMBA,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有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9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