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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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尚发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5日 4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XX,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尚发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XX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2753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基本事实:2018年9月25日,原告驾驶冀J×××××号车驶入桥下积水,致车辆受损。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42148元及不计免赔,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42148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保单特别约定一项载明本保单被保险车辆长期在北京使用。
原告在庭审中提交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代抄单、事故前出现大量降雨的气象公证。关于损失部分: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原告的车辆因涉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262210元,原告为鉴定车辆损失支付公估费13150元,提交公估费税票两张,证实原告的保险事故损失为275360元。
本院认为:被告对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涉水致车辆损失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关于损失的确认,本案为单方事故、非交通事故,无事故对方,在原告与被告之外无第三方机构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事故车辆的存放地为原告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进行公估时距事故的发生日也有一段时间,被告主张原告车辆在司法鉴定之前已进行了拆解,对所鉴定损失与本案因果关系不认可,原告应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记载的零部件是否属投保车辆零部件、是否因本次事故造成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告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考虑原告车辆确实受损的事实,若能补充证据,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杜X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庭审中,应当注重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尤其在法官多次释明的情况下,仍然不进行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刘尚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200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擅长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