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尚发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8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
A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为朱XX、刘X、韩A,于2017年11月1日被注销。
2017年7月17日,朱XX(甲方)与郭XX(乙方)签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XX将其所持有的AA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转让给郭XX,股权转让款为500万元,待股权过户至郭XX名下后30日内郭XX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朱XX。协议签订后,股权未过户,郭XX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认为:
郭XX与朱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合同目的为受让AA公司的股权,成为AA公司的股东,现AA公司已经注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亦无法实现。经本院释明后,郭XX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不作变更,故本院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郭XX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在合同已经不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寻求新的法律维权方式,坚持诉讼的,会被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