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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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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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合同上盖章,并非实际履行人,发生纠纷是否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发布者:刘尚发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XX。

经营者:何AA,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XX。

法定代表人:于CC,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CC,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北京X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XX公司、王CC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三十元,予以退回。

律师意见:

不论合同是否存在挂靠或其它形式的合同,一般而言,只要在合同当事人处加盖公章或签字,就受合同约束。

刘尚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200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擅长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