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尚发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5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XX。
经营者:何AA,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新明街道XX。
法定代表人:于CC,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CC,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北京X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XX公司、王CC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三十元,予以退回。
律师意见:
不论合同是否存在挂靠或其它形式的合同,一般而言,只要在合同当事人处加盖公章或签字,就受合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