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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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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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等与北京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尚发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4日 1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原告李XX为患者李X峰之妻,原告李X为患者李X峰之女。患者李X峰于2016年8月12日因“眼黄、尿色发黄2年,双下肢水肿4月”入住北京XX医院。初步诊断:肝硬化原因待查失代偿期;酒精性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病?脾大;脾亢;肝性脑病。入院后行相关检查,于8月18日予超声引导下行肝脏穿刺术。病历记载:肝穿24小时后患者诉腹胀明显,尿量减少,体温升高,完善相关检查提示HB10lg/L,且进行性下降。逐渐出现血压下降不能维持。最低血压81/41mmHg,伴窦性心动过速。考虑腹腔内出血可能。予积极补液、升压。2016年8月20日20:30患者知情同意下转运至急诊行腹部CT检查,同时急诊行诊断性腹腔穿刺术,证实为血性腹水,予输注悬浮红细胞、血浆等,紧急行介入手术止血治疗,介入血管造影显示肝穿部位附近存在动静脉瘘,同时存在动脉出血、静脉出血,予行出血动脉栓塞术,患者动脉出血已止。转入急诊EICU。在急诊科给予输红细胞血浆、抗感染等治疗,2016年8月25日患者转入感染科病房,入院后行相关检查,给予抗感染、胃复安等对症治疗,8月26日约22:00患者出现意识行为改变,家属要求转入急诊治疗,告知转运存在风险,遂再次转入急诊,转运途中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给予抢救后复苏后给予保肝、甘露醇脱水、止血等治疗。2016年9月1日10:38心电图呈直线,血压测不出,无呼吸,无大动脉搏动,双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宣布临床死亡。

  尸检结论:患者李X峰死亡后,二原告申请对患者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尸检中心作出结论,患者因肝硬化、肝功能障碍,导致凝血功能差,加之血管损伤,引发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医疗过错鉴定:北京XX医院对被鉴定人李X峰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同等至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医疗纠纷中的专业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司法鉴定。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进行反驳,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本案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北大医院对患者李海峰的死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鉴定意见依据客观,说理明确,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指数问题,被告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的医疗过错,主要为术后患者的病情评估诊断不足,行肝部穿刺应十分慎重,在行肝部穿刺后,未第一时间考虑引发迟发性出血,并及时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明确腹水性质,导致患者肝血管损伤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本院结合患者病情本身肝硬化后期,治疗难度大,病情凶险等客观因素并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结合鉴定意见,对被告诊疗过错行为作出综合评价,认定被告对患者诊疗行为不当并致使患者最终死亡的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XX医院赔偿原告李晓文XX、李X医疗费69955.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60元、护理费1440元、误工费2400元、交通费1200元、死亡赔偿金748872元、丧葬费30481.20元、住宿费5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鉴定费15000元,上述赔偿金额共计936560.68元。

  二、驳回原告李XX、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发生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死亡的,须第一时间做尸检,尸休常温下超过72小时,零下18度超过7天,将不再具备尸检条件。未做尸检,可能造成原告方举证不能。在本案中,本律师第一时间界入案件,全程参与尸检鉴定、过错鉴定,历时尽两年才艰难胜诉,但效果很好。提请各当事人注意的是,患方相对于院方,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医疗纠纷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处理。

  





刘尚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200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擅长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