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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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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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尚发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4日 8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2015年6月13日22时22分,刘某因××停经9月余,下腹阵痛不适2小时”入县医院治疗,支付治疗费2130元,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因无规律宫缩,给予药物引产,6月14日18时30分胎膜自破,后刘某突然出现面色青紫,呼吸困难,抽出等症状,立即给予抢救。由于经阴道分娩困难,于18时55分在全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以LOA位娩出一苍白窒息女婴(赵佳一),刘某入室时神志不清,血压80/60mmHg,术后经抢救无效于20:40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羊水栓塞?DIC、呼吸循环衰竭。赵佳一出生后,1分钟阿氏评分1分,后转儿科,赵佳一病情危重,给予对症支持治疗,于8月17日13:40突然出现颜面紫绀,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感染,肺部感染,新生儿惊厥,胃出血,巨大儿。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县医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因发生羊水栓塞的原因,是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理改变的严重分娩并发症,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羊水栓塞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内容客观,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程记录欠缺、诊疗中诊疗不到位的情况,确定县医院承担因赵佳一死亡的损失比例为40%。

  一审法院判决:XX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X因赵佳一死亡引起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用,精神抚慰金共计244621.08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本案中,根据一二审赵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赵X、刘某在城镇居住工作的事实,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各项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责任划分问题。本案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县医院对刘某、赵X一的诊疗存在过失,其过失与刘某、赵佳一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原审法院认定县医院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意见:

1、按最高院人民法院批复意见,对于农村居民,如果居住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

2、司法鉴定评定的责任程度和参考度,并不代表法院最终判决的责任比例,两者实质并不相同。法院应当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最张确定责任比例。



刘尚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200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擅长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