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付X柱与薛XX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付X涛。李X玲与第三人沈X雨系母女关系。
2013年1月22日,李X玲(买受人,乙方)与付X柱(出卖人,甲方)及北京XX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之家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丰台区槐房西路×号(以下简称×号房屋),该房屋成交价格为90万元;乙方于2013年1月10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万元,该定金为首付款的一部分;首付款分两次支付,乙方于签订三方买卖合同时支付首付款30万元(含前期支付的定金5万元),在2013年2月25日之前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30万元乙方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当日支付给甲方;甲方承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5日内通知乙丙双方,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逾期在30日内,每逾期一日违约方需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履行约定义务超过30日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过户时不一定过户到本人名下或过户到亲属名下,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该合同亦就居间条款做出约定。
签订上述合同当日,李X玲给付付X柱房款30万元(含2013年1月10日所付定金5万元),付X柱交付了1529号房屋,自此1529号房屋由李X玲居住至今。2013年2月25日李X玲又支付房款30万元。2017年3月22日付X柱取得1529号房屋所有权证。后付X柱以房款丢失为由未依合同约定协助李X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引发本案诉讼。
另查,付X柱于2018年8月3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妻薛XX及子付X涛。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李X玲依约支付了相应购房款,付X柱亦交付了1529号房屋。在付X柱取得1529号房屋权属后,亦应依约协助李X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付X柱以卖房款丢失为由拒绝履行该义务,付X柱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付小柱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薛X花及付X涛应当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李X玲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第三人沈X雨名下,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李X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薛X花、付X涛剩余房款300000元;
二、薛X花、付X涛于收到上述房款当日协助李X玲、沈X雨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沈晓雨名下;
三、薛X花、付X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X玲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李X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应当列该第三方为第三人;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应当追加其继承人为当事人;
3、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住房并不是经济适用房,不受上市时间限制,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