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单一股东依法独立行使全部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因此对于一人公司的执行董事,股东无需召开股东会议、无需履行表决流程、无需提前通知协商,仅需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股东决定,即可直接解除执行董事的职务。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一人公司同样适用董事无因解任规则,股东无理由提前解除任期未满的执行董事职务,依然需要依法向执行董事承担商事委任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剩余任期的合理履职损失与信赖利益损失。需要明确的是,一人公司的治理模式虽然简化,但并不免除《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信义义务,股东作出解任决定时,依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解任程序合法合规。实务中,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口头股东决定的效力认定,法院严格要求股东作出的解任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留存存档,口头临时作出的解任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解除执行董事职务的效果。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围绕离任经济赔偿、公章证照交接、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展开,不存在股东会多数决程序的争议,因此案件的审理流程相较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为简便快捷。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