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详细列明了董监高的法定任职禁止情形,具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实施从业禁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未逾三年、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不适格情形等。一旦董监高出现上述法定不适格情形,公司即负有立即主动解任的法定义务,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包庇不适格董监高,或者公司长期怠于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拒不罢免不适格的董监高,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判令解除涉案人员的董监高职务。此类解任属于法定当然解任,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内部协商等前置程序,法院仅需审查涉案人员是否具备法定不适格情形,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可直接裁判董监高职务终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纠纷可与股东代表诉讼合并审理,股东无需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的前置流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存在瑕疵,并不免除其在任职期间因违法履职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相关的过错侵权责任实行终身追溯,不会因职务被司法解除而消灭。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