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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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涉嫌刑事犯罪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公司能否径行解除董事职务?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次举报
2026-06-24

202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董监高的法定任职禁止情形,其中明确包括被判处刑罚、被依法实施从业禁止等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任职禁止情形,以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为前提,仅有生效的刑事判决才能作为公司强制解任董监高的法定依据。如果董事仅处于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阶段,尚未作出生效的终审刑事判决,就不属于法定的当然解任事由,公司不能以“董事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径行解除其董事职务,否则构成违法解任,需要向董事全额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涉案事实与董事履职违法事实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未经生效司法裁判,不能推定董事存在履职过错或违法情形,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剥夺董事的合法任职权利。实务中,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董事的履职风险管控上,公司可以依法暂停涉案董事的经营签字权限、临时限制其履职职权,以防范经营风险,但不能终局性地免除其董事职务,必须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人事处置,避免因错误解聘引发巨额赔偿诉讼风险。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
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1 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