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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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任董事是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时该股东是否需要回避?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次举报
2026-06-22

股东会审议董事解任事项时,若被解任董事同时为股东,其表决是否回避的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新《公司法》对股东表决强制回避采列举模式,仅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需强制回避,董事解任不属于法定强制回避范畴,股东表决权作为基础性权利,非有法定依据不得剥夺。《公司法》第21条关于禁止滥用关联关系的规定,仅为司法事后审查提供依据,不直接要求利害关系股东当场回避。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形式不强制、实质从严”原则,无章程约定时,该类股东原则上可参与表决,但若其与解任事项存在直接重大利害关系,且凭借控股地位可单方左右表决结果,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排除其表决权,或否定决议效力。如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持股比例大于50%,但存在履职不能,甚至有违董事勤勉义务的,该股东参与表决的话,则完全通不过免除董事的股东会决议。实务中,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回避条款,明确被解任董事作为股东时的回避义务,以免争议发生。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
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1 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