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董事解任事项时,若被解任董事同时为股东,其表决是否回避的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新《公司法》对股东表决强制回避采列举模式,仅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需强制回避,董事解任不属于法定强制回避范畴,股东表决权作为基础性权利,非有法定依据不得剥夺。《公司法》第21条关于禁止滥用关联关系的规定,仅为司法事后审查提供依据,不直接要求利害关系股东当场回避。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形式不强制、实质从严”原则,无章程约定时,该类股东原则上可参与表决,但若其与解任事项存在直接重大利害关系,且凭借控股地位可单方左右表决结果,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排除其表决权,或否定决议效力。如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持股比例大于50%,但存在履职不能,甚至有违董事勤勉义务的,该股东参与表决的话,则完全通不过免除董事的股东会决议。实务中,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回避条款,明确被解任董事作为股东时的回避义务,以免争议发生。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