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爱荣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6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与被告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荣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胡某与张某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法庭就张某某所欠货款迖成调解协议,约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张某某每月支付胡某1800元,但自2017年4月28日起,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日期,且在此期间,被告冯某与张某某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原告胡某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以各种方法躲避强制执行。原告胡某认为,张某某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冯某作为张某某的妻子,应就该笔债务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冯某与张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张某某于2015年至2016年间因购买产品所欠货款,发生于被告冯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可以认定为属于张某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胡某主张被告冯某对张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冯某对(2017)苏0114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中张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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