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爱荣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京B*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B*公司)诉被告南京K*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K*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原告南京B*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所欠货款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时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7年在原告处多次采购冷暖设备材料,后累计欠原告货款8000元,迟迟不肯结清,原告多次督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许给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拖延,原告遂诉。
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K*公司在原告南京B*公司交付相应设备后,被告K*公司应及时向原告南京B*公司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K*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B*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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