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4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张某某于2015年5月份入职博雅公司处,由博雅公司安排从事业务员工作,于2016年2月16日博雅公司提升张某某为业务经理职务。入职后,博雅公司一直没有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初期工资为底薪3000元/月加提成,后期底薪陆续涨为3500元、4000元加提成,每月10号发工资,20号发提成,均由博雅公司原来法定代表人转账到张某某账户。在2018年11月份离职时一直向博雅公司索要所欠2017年提成54188.5元,2018年提成23082元,博雅公司一直答应给,但是一直没有给钱。张某某又于2019年7月21日、9月5日通过微信向博雅公司监事胡某提出索要,博雅公司监事胡某同意给钱,但一直不予支付。2019年7月30日原法人代表、监事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他人,包括股权转让登记,原法人代表、监事退出,张某某因2018年11月离职对上述变更不知情。
劳动仲裁委裁决:
裁决博雅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支付张某某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的工资提成差额77270.5元。
律师建议:
1、劳动者对单位所欠提成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或者法人代表主张索要提成工资,避免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一年期限过期,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再打仲裁官司就打不赢了;
2、向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包括总经理、法人代表、部门负责人主张索要所欠工资提成,要注意保存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要保存好,同时要明确所欠数额,最好有明细账;
3、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