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衍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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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中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8日 7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协议纠纷中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德意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对台湾逢甲夜市精华业态进驻君瑞城狂欢节的成本,双方共同承担成本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投入列表为准,双方按照各50%进行承担。德意公司上诉主张其支出的各项费用均有合同、明细、发票、付款凭证,且与合作协议附件1列明的预算相吻合,因附件1已对投资项目及预算进行约定或限定,不需要双方签字。对于合同约定的成本是否还需要双方进行签字确认,要综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等进行认定。即使合同约定签字而在实际履行中未签字确认,也要查明德意公司是否实际支出,该支出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是合理支出,也应组织双方进行清算或根据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根据德意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企业信息,能够证明曹某是万达公司的股东,曹某在《1929(台湾)餐厅***美食节施工合同》中签名确认,并注明“经双方联合组委会认可确认同意施工,计入双方共担成本”,对于德意公司主张的该项支出,能否支持,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德意公司要求万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对于万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还需要审理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某省某市人民法院(20**)鲁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建议

联营合作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每走一步都要按照《合作协议》中的要求办理,各方要留存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便于守约方维权。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