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4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8日,凯锐公司、邢某国向杨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日欠杨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月打息1000元欠款人:邢某国日期:2013.11.18”,并加盖了凯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4年5月6日,凯锐公司、邢某国向杨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日借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整)邢某国2014.5.6”,并加盖了凯锐公司印章。2014年11月4日,凯锐公司、邢某国向杨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日欠杨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欠款人:邢某国2014年11月4日”,并加盖凯锐公司印章”。后经杨某多次催要,凯锐公司、邢某国一直未还。遂起诉。
法院认为:
凯锐公司、邢某国向杨某借款11万元,有凯锐公司、邢某国向杨某出具的借据为凭,而借据本身是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交易凭证,凯锐公司、邢某国未到庭答辩借贷未实际发生并做出合理说明,故法院对杨某与凯锐公司、邢某国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杨某与凯锐公司、邢某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杨某诉请凯锐公司、邢某国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凯锐公司、邢某国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杨某因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用应由凯锐公司、邢某国承担。
裁判结果:
一、凯锐公司、邢某国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10000元;
二、凯锐公司、邢某国支付杨某案件财产保全费1070元。
律师建议:
建议个人借款给单位的,一是要有转账记录,二是要有借条,三是要及时走法律程序维权,有了判决书及时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