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衍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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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单位不还怎么办

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4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个人借款给单位不还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8日,凯锐公司邢某国杨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日欠杨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月打息1000元欠款人:邢某国日期:2013.11.18”,并加盖了凯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4年5月6日,凯锐公司邢某国杨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日借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整)邢某国2014.5.6”,并加盖了凯锐公司印章。2014年11月4日,凯锐公司邢某国杨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日欠杨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欠款人:邢某国2014年11月4日”,并加盖凯锐公司印章”。后经杨某多次催要,凯锐公司邢某国一直未还。遂起诉。

法院认为

凯锐公司邢某国杨某借款11万元,有凯锐公司邢某国杨某出具的借据为凭,而借据本身是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交易凭证,凯锐公司邢某国未到庭答辩借贷未实际发生并做出合理说明,故法院杨某凯锐公司邢某国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杨某凯锐公司邢某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杨某诉请凯锐公司邢某国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凯锐公司邢某国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杨某因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用应由凯锐公司邢某国承担。

裁判结果:

一、凯锐公司邢某国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10000元;

二、凯锐公司邢某国支付杨某案件财产保全费1070元。

律师建议

建议个人借款给单位的,一是要有转账记录,二是要有借条,三是要及时走法律程序维权,有了判决书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