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衍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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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供货的买卖合同中不注重留存证据的风险

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常供货的买卖合同中不注重留存证据的风险

案例简介

缪某郭某生意往来关系,由缪某郭某在超市租赁的柜台配送猪肉鸡肉等禽类肉品20194月至6月,双方之间存在多次交易往来,有缪某郭某配送各种肉品的送货单按照交易惯例每次货送到之后送货单交由郭某一联,缪某自留一联,因为每天都给郭某送货,也都信任了,每月一结账,有的送货单都没有郭某签字,多次要钱郭某不给钱,后来卖肉的柜台转让了,缪某慌了,花了好几天找到郭某居住的住所,要求对尚欠75000元货款打欠条郭某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19年11月23日付清货款。但郭某对剩余货款一直拖欠未付,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于是起诉到法院,郭某仍然抵赖说是缪某找很多人来逼迫签字打条,字不是本人所签,送货单没签字的不予认可,后来在笔者和法官的耐心说服下,最后同意达成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

对于经常往来供货的买卖合同关系,平时要完善送货签字确认的手续,如果上述缪某没有最后找到郭某打欠条,也是有败诉风险的。建议供货商要坚持每次送货都要履行签字手续,不签字不交货。如果是委托雇佣工作人员签字的,要有对方的委托书才行,这样有效避免每一笔交易的法律风险。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