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缪某与郭某原是生意往来关系,由缪某给郭某在超市租赁的柜台配送猪肉鸡肉等禽类肉品。2019年4月至6月,双方之间存在多次交易往来,有缪某给郭某配送各种肉品的送货单。按照交易惯例每次货送到之后送货单交由郭某一联,缪某自留一联,因为每天都给郭某送货,也都信任了,每月一结账,有的送货单都没有郭某签字,多次要钱郭某不给钱,后来卖肉的柜台转让了,缪某慌了,花了好几天找到郭某居住的住所,要求对尚欠75000元货款打欠条,由郭某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19年11月23日付清货款。但郭某对剩余货款一直拖欠未付,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于是起诉到法院,郭某仍然抵赖说是缪某找很多人来逼迫签字打条,字不是本人所签,送货单没签字的不予认可,后来在笔者和法官的耐心说服下,最后同意达成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
对于经常往来供货的买卖合同关系,平时要完善送货签字确认的手续,如果上述缪某没有最后找到郭某打欠条,也是有败诉风险的。建议供货商要坚持每次送货都要履行签字手续,不签字不交货。如果是委托雇佣工作人员签字的,要有对方的委托书才行,这样有效避免每一笔交易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