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3日 4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于2012年6月份因工作关系相识自由恋爱,于201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1日生育儿子,婚后感情尚可,从2017年6月份开始女方怀疑男方出轨,从此双方经常吵闹打架,女方也以家暴为由多次报警处理,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后期分床睡觉一年多,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离婚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房产属于男方婚前2013年9月15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贷款45万元,房屋总价60万元购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天下花园小区×号楼×室房产,并于2013年11月14日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15日。另,过户税费31719.9元,婚后已偿还贷款406135.27元,尚欠贷款43864.73元,已偿还利息86643.71元。原告婚前部分221427.81元(15万首付?过户税费31719.9元?婚前还贷部分本金4809.06元?婚前偿还利息34898.85元=221427.81元);买房总价60万?过户税费31719.9元?已偿还利息86643.71元=718363.61元。婚前男方个人所占比例31%(15万?婚前偿还本金4809.06元及利息34898.85元?过户税费31719.9元)÷718363.61元=0.308,四舍五入占比31%,房产现值110万,婚后还贷部分按照69%计算是759000元,{(110万-110万×31%)÷2=379500元},再除以二等于379500元。
最后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379500元(属于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
律师总结: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对于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当对方半分割。即使女方只是在家带孩子做饭干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因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婚后除非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否则,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只有男方有收入的一方进行偿还的,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贷款,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是要分割一半给对方的。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