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7年3月1日16时45分许,陈某驾驶牌号为沪AXXXXX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锦绣高青路东)处,轿车上乘坐人罗某开车门时与谢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谢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受伤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陈某已垫付谢金芝医疗费31,128.42元、护理费720元、租躺椅的费用80元、颈椎固定带315元,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已垫付谢某医疗费10,000元。2017年11月21日,谢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谢金芝在自身颈椎退变基础上遭受颈部交通伤,后遗颈部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外伤系同等因素,参与度拟为45%-55%)。伤后一期治疗休息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则休息期3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一方的谢金芝不负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的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罗某作为陈某驾驶车辆上的乘坐人,因其打开左后门时碰撞谢某驾驶的电动车具有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罗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陈某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据此,谢某的合理损失,由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商业险范围内损失由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因陈某、罗某系夫妻关系,故由陈某、罗某共同全额承担。
2、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罗某找到我分析是否上诉,我认为 一审法院对超出强制责任险范围的商业险部分承担百分之七十有失公平,认为超出部分也应有商业险承担。积极提出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支持了超出强制责任险范围部分由商业险承担。
3、建议:私家车载人在下车时一定要先观看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车辆,一般开门导致交通事故的,都要承担责任的。案例中驾驶员与乘车人都是有责任的,但是属于连带责任,原则上由驾驶员车辆的商业险来承担强制责任险范围之外的部分,如果驾驶员与乘车人不是夫妻关系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承担的乘车人赔偿范围可以另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