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于2007年结婚,2017年6月起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2018年12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未处理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12日以被告名义向案外人张某某购买,产权于2012年5月25日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在双方闹离婚分居期间、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以向第三人陆某借款200万元的事由擅自将系争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并将所得借款转移给他人,被告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系争房屋应当全部归原告所有。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通过偿还借款之后解除了房屋抵押,房屋首付部分女方父母出资二十万,这部分要在分割时分给女方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及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是要分割给男方的,另外法院一般要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多给女方分一层。
3、建议:夫妻婚后买房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最后留有转账记录或者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