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4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日,原告陆某,被告彭某,案外人张某签订《合伙协议》和《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经营旅馆,合伙期限暂定三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彭某出资20万元,陆X和张某各出资10万元,所有收入及费用都必须记入账册中,每月按时公开给各个股东,任何股东认为有不合理之处,均可以提出异议。
2017年1月20日彭某旅馆陆某和张某各占25%股权,彭某占50%股权,陆某和张某将各自的25%股权转让给彭某,三方一致同意彭某旅馆按照总价值130万元,彭某50%股权占65万元,剩余65万元为股权转让款其中陆某和张某各32.5万元,由彭某向陆某和张某各支付32.5万元。
由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陆某陆续拿走彭X旅馆营业款67万元,每次拿钱都有出具借条收据,其中有一半33.5万元属于被告彭某,因此用于冲抵彭某旅馆的陆某股权转让款,然后陆某把出具的借条收据全部收回。彭某没有让原告陆某写书面冲抵股权转让款的证明,也没有让陆某写收回67万收条收据的字据。所以,原告陆X又认为彭某手里没有证据证明陆某拿走彭某旅馆营业款67万元,也没有证据证明在退伙时进行冲抵了陆某的股权转让款。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彭X支付退伙份额转让款325000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陆某,被告彭某及张某,至2011年起合伙经营彭某旅馆,故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2017年1月陆X和张某退伙合伙份额均转让给彭某,经三方结算由彭某向陆某和张某各支付325,000元转让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彭某是否已经支付陆某上诉转让款,陆X认为彭某分文未付,彭某则认为其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本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结合查明的事实,有理由采信彭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2017年1月20日三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彭某应在三个月内付清转让款,此后直至2020年4月的报警记录,期间未见有陆X向彭X催款的证据;2、在2019年5月29日彭某和陆某的通话过程中,陆某明确陈述“彭某旅馆的事情都清楚了,都已经结清了”,未提及彭某尚欠其转让款事宜;3、陆X确认存在从彭某旅馆取走营业款的情形。根据10957号案件查明的事实,陆X和彭某合作的新意宾馆,同样存在该种情形,并在股权转让时抵扣彭某应付的股权转让款;4、在1095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曾陈述以新意宾馆的营业款抵消彭X旅馆的转让款,后又称尚未抵扣,陆X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在彭某尚欠付新意宾馆转让款的情况下,用新意宾馆的营业款抵扣彭某旅馆的转让款不符合常理。综上,在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陆某取走营业款金额的情况下,结合上述理由,本案认为彭某的主张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本院据此认定彭某已经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付清陆某合伙份额转让款325,000元,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X的全部请求。
三、律师建议:
在当事人合伙经营事务中,一定要有合伙协议,在退伙的时候也一定要有退伙协议,其中合伙人从营业款中拿走的营业款平时要出具借条手续,并且要在退伙协议当中写清楚数额和结算的方式,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