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衍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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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纠纷中退伙人先从营业款中拿走的钱不认账反而起诉要求支付退伙款项

发布者:王衍祥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4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退伙纠纷中退伙人先从营业款中拿走的钱不认账反而起诉要求支付退伙款项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日,原告陆,被告彭,案外人张签订合伙协议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经营旅馆,合伙期限暂定三年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彭出资20万元,陆X和张各出资10万元,所有收入及费用都必须记入账册中,每月按时公开给各个股东,任何股东认为有不合理之处均可以提出异议。

2017120日彭旅馆陆和张各占25%股权,彭50%股权,陆和张将各自的25%股权转让给彭,三方一致同意彭旅馆按照总价值130万元,彭50%股权占65万元,剩余65万元为股权转让款其中陆和张32.5万元,由彭向陆和张各支付32.5万元。

由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陆陆续拿走彭X旅馆营业款67万元,每次拿钱都有出具借条收据,其中有一半33.5万元属于被告彭,因此用于冲抵彭旅馆的陆股权转让款,然后陆把出具的借条收据全部收回。彭没有让原告陆写书面冲抵股权转让款的证明,也没有让陆写收回67万收条收据的字据。所以,原告陆X又认为手里没有证据证明陆拿走彭旅馆营业款67万元,也没有证据证明在退伙时进行冲抵了陆的股权转让款。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彭X支付退伙份额转让款325000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陆,被告彭及张,至2011年起合伙经营彭旅馆,故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2017年1月陆X和张退伙合伙份额均转让给彭,经三方结算由彭向陆和张各支付325,000元转让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彭是否已经支付陆上诉转让款,陆X认为彭某分文未付,彭则认为其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本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结合查明的事实,有理由采信彭的主张理由如下12017年1月20日三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彭应在三个月内付清转让款此后直至2020年4月的报警记录,期间未见有陆X向彭X催款的证据22019年5月29日彭和陆的通话过程中,陆明确陈述旅馆的事情都清楚了,都已经结清了,未提及彭某尚欠其转让款事宜;3陆X确认存在从彭旅馆取走营业款的情形。根据10957号案件查明的事实,陆X和彭合作的新意宾馆,同样存在该种情形,并在股权转让时抵扣彭应付的股权转让款41095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曾陈述以新意宾馆的营业款抵消彭X旅馆的转让款后又称尚未抵扣,陆X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在彭某尚欠付新意宾馆转让款的情况下,用新意宾馆的营业款抵扣彭旅馆的转让款不符合常理综上,在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陆取走营业款金额的情况下,结合上述理由,本案认为彭的主张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本院据此认定彭已经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付清陆合伙份额转让款325,000元,原告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条第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X的全部请求。

三、律师建议:

在当事人合伙经营事务中,一定要有合伙协议,在退伙的时候也一定要有退协议,其中合伙人从营业款中拿走的营业款平时要出具借条手续,并且要在退协议当中写清楚数额和结算的方式,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