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靳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471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起诉状
原告: , ,族,生于 年 月 日,住山东省
被告:李x, ,住 。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利息103827.06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
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10日债务人孙xx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整,借款利率为月息21.39‰,期限6个月,债务人截止2010年3月10日未向原告偿还债务。
2009年9月10日李x与其他三人共同为债务人孙xx向原告提供偿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后的两年,即2009年9月10日至2012年3月10日。
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协议约定,原告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连带担保人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一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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