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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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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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经典案例

发布者:靳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4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抚养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参与庭审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1、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孩子将会受到异样的目光,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不利。

在农村,村中人基本人人相识,而且容易有闲言碎语。被告的犯罪记录村里人基本都知晓,孩子将会在这件事情的阴影下成长,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2、被告已经结婚,其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有句俗话“有了后妈就有了后爸”,虽然我们对继母不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继母能够像生母一样对待孩子的是鲜有的。孩子刚刚3岁,正是需要细心照料的年龄,如果此时照料不周将会影响孩子身体发育。孩子有继母抚养,也不利于心里健康的成长。

3、被告没有抚养孩子的精神条件,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

“身教胜于言教”是前年古训,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原告的殴打行为、十天半月不回家的行为,原告苦苦等待被告三年后被被告赶出家门行为、将原告赶出家门仅2个月就结婚等等行为都都说明被告是自制力很差,自我要求很低,不负责任的人。不能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榜样,不利于孩子成长为一位优秀的富有责任感的人。

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1、从出生到2013年6月13日一直有原告抚养。

孩子现在刚满3周,而原告抚养了2年9个月,而没抚养的3个月是被告家里的强制行为,使原告不能抚养孩子。

原告将给孩子提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

孩子由原告抚养后,原告将会带着孩子在济南生活,免受外部不利环境的干扰。

3、孩子年龄偏小,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不空判”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

所谓“不空判”的说法是孩子不在那一方就不将抚养权判给那一方。这一做法会导致抢孩子不文明的事件发生,对比较弱势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本案中原告从出生一直带到今年6月13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不让带走儿子,原告非常思念儿子,曾多次想去把儿子抢过来,但由于被告一家非常强势,最主要是怕给孩子造成心里影响就没行动。在这种情形下,孩子才由被告家抚养3个多月。孩子的成长是一生的,如果引用“不空判”,对孩子是非常不利的,也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很明显孩子由原告抚养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的命运掌握在法官您的手里,恳请法官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做出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切实维护孩子的利益。

本案法官采纳律师观点,打破不空判的做法,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原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抚养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参与庭审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1、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孩子将会受到异样的目光,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不利。

在农村,村中人基本人人相识,而且容易有闲言碎语。被告的犯罪记录村里人基本都知晓,孩子将会在这件事情的阴影下成长,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2、被告已经结婚,其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有句俗话“有了后妈就有了后爸”,虽然我们对继母不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继母能够像生母一样对待孩子的是鲜有的。孩子刚刚3岁,正是需要细心照料的年龄,如果此时照料不周将会影响孩子身体发育。孩子有继母抚养,也不利于心里健康的成长。

3、被告没有抚养孩子的精神条件,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

“身教胜于言教”是前年古训,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原告的殴打行为、十天半月不回家的行为,原告苦苦等待被告三年后被被告赶出家门行为、将原告赶出家门仅2个月就结婚等等行为都都说明被告是自制力很差,自我要求很低,不负责任的人。不能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榜样,不利于孩子成长为一位优秀的富有责任感的人。

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1、从出生到2013年6月13日一直有原告抚养。

孩子现在刚满3周,而原告抚养了2年9个月,而没抚养的3个月是被告家里的强制行为,使原告不能抚养孩子。

原告将给孩子提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

孩子由原告抚养后,原告将会带着孩子在济南生活,免受外部不利环境的干扰。

3、孩子年龄偏小,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不空判”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

所谓“不空判”的说法是孩子不在那一方就不将抚养权判给那一方。这一做法会导致抢孩子不文明的事件发生,对比较弱势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本案中原告从出生一直带到今年6月13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不让带走儿子,原告非常思念儿子,曾多次想去把儿子抢过来,但由于被告一家非常强势,最主要是怕给孩子造成心里影响就没行动。在这种情形下,孩子才由被告家抚养3个多月。孩子的成长是一生的,如果引用“不空判”,对孩子是非常不利的,也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很明显孩子由原告抚养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的命运掌握在法官您的手里,恳请法官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做出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切实维护孩子的利益。

本案法官采纳律师观点,打破不空判的做法,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原告。

靳萍,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广播电视台法律专家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