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将每一个案件做精做细!做出质量!做出专业水准!
13004133933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抚养权经典案例

发布者:靳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17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抚养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参与庭审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1、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孩子将会受到异样的目光,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不利。

在农村,村中人基本人人相识,而且容易有闲言碎语。被告的犯罪记录村里人基本都知晓,孩子将会在这件事情的阴影下成长,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2、被告已经结婚,其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有句俗话“有了后妈就有了后爸”,虽然我们对继母不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继母能够像生母一样对待孩子的是鲜有的。孩子刚刚3岁,正是需要细心照料的年龄,如果此时照料不周将会影响孩子身体发育。孩子有继母抚养,也不利于心里健康的成长。

3、被告没有抚养孩子的精神条件,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

“身教胜于言教”是前年古训,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原告的殴打行为、十天半月不回家的行为,原告苦苦等待被告三年后被被告赶出家门行为、将原告赶出家门仅2个月就结婚等等行为都都说明被告是自制力很差,自我要求很低,不负责任的人。不能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榜样,不利于孩子成长为一位优秀的富有责任感的人。

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1、从出生到2013年6月13日一直有原告抚养。

孩子现在刚满3周,而原告抚养了2年9个月,而没抚养的3个月是被告家里的强制行为,使原告不能抚养孩子。

原告将给孩子提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

孩子由原告抚养后,原告将会带着孩子在济南生活,免受外部不利环境的干扰。

3、孩子年龄偏小,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不空判”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

所谓“不空判”的说法是孩子不在那一方就不将抚养权判给那一方。这一做法会导致抢孩子不文明的事件发生,对比较弱势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本案中原告从出生一直带到今年6月13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不让带走儿子,原告非常思念儿子,曾多次想去把儿子抢过来,但由于被告一家非常强势,最主要是怕给孩子造成心里影响就没行动。在这种情形下,孩子才由被告家抚养3个多月。孩子的成长是一生的,如果引用“不空判”,对孩子是非常不利的,也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很明显孩子由原告抚养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的命运掌握在法官您的手里,恳请法官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做出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切实维护孩子的利益。

本案法官采纳律师观点,打破不空判的做法,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原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抚养权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参与庭审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1、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孩子将会受到异样的目光,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不利。

在农村,村中人基本人人相识,而且容易有闲言碎语。被告的犯罪记录村里人基本都知晓,孩子将会在这件事情的阴影下成长,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2、被告已经结婚,其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有句俗话“有了后妈就有了后爸”,虽然我们对继母不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继母能够像生母一样对待孩子的是鲜有的。孩子刚刚3岁,正是需要细心照料的年龄,如果此时照料不周将会影响孩子身体发育。孩子有继母抚养,也不利于心里健康的成长。

3、被告没有抚养孩子的精神条件,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

“身教胜于言教”是前年古训,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原告的殴打行为、十天半月不回家的行为,原告苦苦等待被告三年后被被告赶出家门行为、将原告赶出家门仅2个月就结婚等等行为都都说明被告是自制力很差,自我要求很低,不负责任的人。不能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榜样,不利于孩子成长为一位优秀的富有责任感的人。

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1、从出生到2013年6月13日一直有原告抚养。

孩子现在刚满3周,而原告抚养了2年9个月,而没抚养的3个月是被告家里的强制行为,使原告不能抚养孩子。

原告将给孩子提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

孩子由原告抚养后,原告将会带着孩子在济南生活,免受外部不利环境的干扰。

3、孩子年龄偏小,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不空判”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

所谓“不空判”的说法是孩子不在那一方就不将抚养权判给那一方。这一做法会导致抢孩子不文明的事件发生,对比较弱势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本案中原告从出生一直带到今年6月13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不让带走儿子,原告非常思念儿子,曾多次想去把儿子抢过来,但由于被告一家非常强势,最主要是怕给孩子造成心里影响就没行动。在这种情形下,孩子才由被告家抚养3个多月。孩子的成长是一生的,如果引用“不空判”,对孩子是非常不利的,也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很明显孩子由原告抚养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的命运掌握在法官您的手里,恳请法官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做出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切实维护孩子的利益。

本案法官采纳律师观点,打破不空判的做法,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原告。

靳萍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004133933
  • 国曜琴岛(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7次 (优于98.4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367分 (优于96.2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4篇 (优于98.77%的律师)

版权所有:靳萍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4028 昨日访问量:3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