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靳萍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7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借贷案代理词

发布者:靳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03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宁**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参与庭审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该借条属于瑕疵证据,原告应补充证据消除瑕疵

1、原告对借条内容存在事后增添改动的情形,该借条存在篡改瑕疵。

原告对借条内容进行了增添改动,原告庭审对此事实已经认可,足以证明原告对借条进行了篡改。

2、原告对借条进行了裁剪,该借条不是完整借条,不能完整表达原借条内容。

该借条本身是A4纸宽度的借条,现该借条的宽度明显比A4纸宽度要窄许多,并且有剪裁的痕迹,属于不完整书证。

综上,该书证存在多种瑕疵,我方对此提出异议,原告应该提供证据消除此书证瑕疵,如果不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推定我方关于该瑕疵的主张为真实。在本案中原告提供借条仅完成了部分举证责任,对存在瑕疵的借条,原告应补强证据,以此消除由此对瑕疵证据证明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原告举证充分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分配给我方承担,否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即使没有以上瑕疵,宁继宝也不应当偿还该借款。

1、原告本人对借条内容进行了否定,说明借条内容不真实,宁继宝没有收到钱。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原告在被告打借条时将钱给付二被告。而在庭审时原告确称是以前的借条到期又重新打的借条。原告自己所述前后不一致,至少能够证明被告二于借条当日没有收到钱,那么恰恰能证明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内容于事实不符。那么该借条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2、原告所提交录音证据也证明宁继宝没有收到该借款。

原告于庭审中提交的录音足以证明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也说让宁继宝还此款有点冤枉。

3、被告宁继宝只是证明人的作用。

被告宁继宝只是起到该借条是另一被告书写,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被剪裁调的纸张足以证明这一点。宁继宝并未书写借款人也足以证明这一点。

综上原告自己所述能够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借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还有和原告提供的录音一起证明了宁继宝没有收到该借款,也足以说明宁继宝不是借款人。

三、即使宁继宝是借款人也不应当偿还借款。

1、宁继宝没有收到借款,也没有承诺将借款都给予另一被告。

没有证据证明宁继宝承诺让把借款全部给予另一被告,即使像原告所说宁继宝是借款人,那么根据原告自己所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宁继宝没有收到此借款。在宁继宝没有授权都给另一被告的情况下,原告擅自把借款全部给与另一被告,因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那么原告和宁继宝就没有形成借贷合同,故不承担还款责任的。

综上,请求贵院给予事实做出驳回原告对宁继宝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以维护宁继宝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宁**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参与庭审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该借条属于瑕疵证据,原告应补充证据消除瑕疵

1、原告对借条内容存在事后增添改动的情形,该借条存在篡改瑕疵。

原告对借条内容进行了增添改动,原告庭审对此事实已经认可,足以证明原告对借条进行了篡改。

2、原告对借条进行了裁剪,该借条不是完整借条,不能完整表达原借条内容。

该借条本身是A4纸宽度的借条,现该借条的宽度明显比A4纸宽度要窄许多,并且有剪裁的痕迹,属于不完整书证。

综上,该书证存在多种瑕疵,我方对此提出异议,原告应该提供证据消除此书证瑕疵,如果不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推定我方关于该瑕疵的主张为真实。在本案中原告提供借条仅完成了部分举证责任,对存在瑕疵的借条,原告应补强证据,以此消除由此对瑕疵证据证明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原告举证充分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分配给我方承担,否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即使没有以上瑕疵,宁继宝也不应当偿还该借款。

1、原告本人对借条内容进行了否定,说明借条内容不真实,宁继宝没有收到钱。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原告在被告打借条时将钱给付二被告。而在庭审时原告确称是以前的借条到期又重新打的借条。原告自己所述前后不一致,至少能够证明被告二于借条当日没有收到钱,那么恰恰能证明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内容于事实不符。那么该借条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2、原告所提交录音证据也证明宁继宝没有收到该借款。

原告于庭审中提交的录音足以证明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也说让宁继宝还此款有点冤枉。

3、被告宁继宝只是证明人的作用。

被告宁继宝只是起到该借条是另一被告书写,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被剪裁调的纸张足以证明这一点。宁继宝并未书写借款人也足以证明这一点。

综上原告自己所述能够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借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还有和原告提供的录音一起证明了宁继宝没有收到该借款,也足以说明宁继宝不是借款人。

三、即使宁继宝是借款人也不应当偿还借款。

1、宁继宝没有收到借款,也没有承诺将借款都给予另一被告。

没有证据证明宁继宝承诺让把借款全部给予另一被告,即使像原告所说宁继宝是借款人,那么根据原告自己所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宁继宝没有收到此借款。在宁继宝没有授权都给另一被告的情况下,原告擅自把借款全部给与另一被告,因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那么原告和宁继宝就没有形成借贷合同,故不承担还款责任的。

综上,请求贵院给予事实做出驳回原告对宁继宝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以维护宁继宝的合法权益!

靳萍,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广播电视台法律专家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