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靳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3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一夫妻协议离婚“剥夺”女方探视权 法院不予支持
商水县的雷某和高某协议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雷某从此不允许再看望子女,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捺押。而雷某在离婚后,思念女儿无法正常工作,想看子女时遭到严厉拒绝。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近日,法院判决其协议无效,雷某有权探视子女。
雷某和高某同是商水县张庄乡农民,2007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中财产归男方高某所有,子女由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女方不得看望子女。为此,雷某和高某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捺押。离婚后,雷某外出打工。打工期间,雷某思念子女,致使无法正常工作,遂托亲友向高某转达自己想看子女的想法,但遭到高某的严厉拒绝。后来,双方因探视权问题屡次发生争议,今年8月,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
商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协议中“女方不再看望子女”的约定,剥夺了雷某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该项约定应为无效条款类,法院不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雷某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季度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的上午为具体探视时间。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夫妻协议离婚“剥夺”女方探视权 法院不予支持
商水县的雷某和高某协议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雷某从此不允许再看望子女,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捺押。而雷某在离婚后,思念女儿无法正常工作,想看子女时遭到严厉拒绝。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近日,法院判决其协议无效,雷某有权探视子女。
雷某和高某同是商水县张庄乡农民,2007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中财产归男方高某所有,子女由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女方不得看望子女。为此,雷某和高某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捺押。离婚后,雷某外出打工。打工期间,雷某思念子女,致使无法正常工作,遂托亲友向高某转达自己想看子女的想法,但遭到高某的严厉拒绝。后来,双方因探视权问题屡次发生争议,今年8月,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
商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协议中“女方不再看望子女”的约定,剥夺了雷某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该项约定应为无效条款类,法院不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雷某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季度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的上午为具体探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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