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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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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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抚养费 孩子应该当原告

发布者:靳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18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索要抚养费 孩子应该当原告
  
  前夫收入增加 不同意增加儿子抚养费 前妻起诉被驳———

  案情回放

  钱某和郑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强。2004年底,两人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小强由母亲钱某抚养,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

  离婚后,郑某由于工作变动,其收入由原来每月1500元增加到每月5000元。随着小强的成长,其日常生活学习费用也逐渐增加。

  钱某多次找到郑某,协商增加抚养费相关事宜,但郑某均不同意。为此,钱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钱某不是提起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遂裁定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李法官:《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抚养费索要的权利人应为孩子,而非孩子的抚养人。虽然孩子现在尚未成年,其抚养费的具体支出方式还由抚养人决定,但此费用的所有权人是孩子。

  据此,本案的原告主体应为钱某和郑某所生之子小强,而非抚养人钱某。因此,此案应以小强的名义起诉,由钱某代为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索要抚养费 孩子应该当原告
  
  前夫收入增加 不同意增加儿子抚养费 前妻起诉被驳———

  案情回放

  钱某和郑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强。2004年底,两人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小强由母亲钱某抚养,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

  离婚后,郑某由于工作变动,其收入由原来每月1500元增加到每月5000元。随着小强的成长,其日常生活学习费用也逐渐增加。

  钱某多次找到郑某,协商增加抚养费相关事宜,但郑某均不同意。为此,钱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钱某不是提起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遂裁定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李法官:《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抚养费索要的权利人应为孩子,而非孩子的抚养人。虽然孩子现在尚未成年,其抚养费的具体支出方式还由抚养人决定,但此费用的所有权人是孩子。

  据此,本案的原告主体应为钱某和郑某所生之子小强,而非抚养人钱某。因此,此案应以小强的名义起诉,由钱某代为参加诉讼。

靳萍,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广播电视台法律专家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