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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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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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 女儿告父索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者:靳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06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 女儿告父索抚养费获支持

作者:靳萍 

由于父母离婚时对抚养费未约定,随母亲生活的女儿将未支付抚养费的父亲告上法庭。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判决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二百八十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现年4岁的乐乐(化名)与秦先生系父子关系。去年父母协议离婚,约定乐乐由母亲抚养,但对抚养费未进行约定。离婚后,乐乐随母亲生活,秦先生未支付乐乐抚养费。 2008年5月,乐乐以其母经济收入来源有限,物价飞速猛涨,生活越来越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秦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627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秦先生认为,离婚时,其与乐乐的母亲已口头约定秦先生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折抵女儿的抚养费。因此不同意支付乐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秦先生提出其与乐乐母亲在离婚时已将本人应得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乐乐母亲作为乐乐的抚养费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采纳。根据乐乐的实际需要、秦先生的负担能力以及鹰潭市生活水平,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 女儿告父索抚养费获支持

作者:靳萍 

由于父母离婚时对抚养费未约定,随母亲生活的女儿将未支付抚养费的父亲告上法庭。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判决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二百八十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现年4岁的乐乐(化名)与秦先生系父子关系。去年父母协议离婚,约定乐乐由母亲抚养,但对抚养费未进行约定。离婚后,乐乐随母亲生活,秦先生未支付乐乐抚养费。 2008年5月,乐乐以其母经济收入来源有限,物价飞速猛涨,生活越来越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秦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627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秦先生认为,离婚时,其与乐乐的母亲已口头约定秦先生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折抵女儿的抚养费。因此不同意支付乐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秦先生提出其与乐乐母亲在离婚时已将本人应得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乐乐母亲作为乐乐的抚养费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采纳。根据乐乐的实际需要、秦先生的负担能力以及鹰潭市生活水平,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靳萍,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广播电视台法律专家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