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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咨询经典案例

发布者:靳萍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13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婚姻咨询经典案例

济南靳萍律师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我们也接到了许多这方面的咨询,我归纳了十个问题通过案例给大家介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小孙夫妇于2000年5月16日结婚登记,2002年3月16日生育一女孩,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房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房子是在2003年女方父母出资102万购买的,产权证也登记女方名下。男方认为房子是在婚后所取得,并且买房子时女方父母也没有说是单独赠与一个人的,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如果离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套房产是否分割?

律师解答: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担心影响子女的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很少与子女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更谈不上去公证处做公证,在离婚诉讼中,赠与方与受赠方一般会倒签《赠与合同书》,在对方不认可《赠与合同书》的真实性且该《赠与合同书》未经过公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受赠与方个人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原意,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套房产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

2、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问题?

典型案例:小李与妻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 1月 3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前小李支付首付款30万元购买了位于一套房产,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剩余的70万元为贷款。向建设银行贷款20年,在婚前的时候除首付款外小李个人还贷10万元,结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20万元,房屋经评估现值为180万元,现尚欠银行贷款60万元,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如何处理产权、婚后还贷部分、房屋增值部分?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协议离婚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小李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个人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人民法院会判决由小李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款项。

3、婚后双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两人2008年4月份结婚,在去年8月份男方家出资5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人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离婚,这套房产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应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的按份比例进行分割。

4、婚后一方赠与房产份额但未到房管局登记,赠与方反悔如何办?

典型案例:小张2007年谈恋爱的时候,男朋友自行出资在旅顺购买了一套房产,男方口头承诺将房产赠与小张一半。2009年8月份领取的结婚证,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书,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现在男方不想将房产给小张一半了,小张到法院起诉,能否得到一半房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间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也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的手续,如果起诉到法院主张房产所有权一半归小张,法院不会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

5、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小王与妻子结婚已经七年,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后发现妻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她为此也写下保证书,看在孩子的份上小王原谅了她,但她却一直没有断绝与第三者的联系。两人一直在协商协议离婚的事宜,但因房产的具体价格没有协商成。在今年的4月份妻子趁小王出差,伪造了签名并让人冒充与买受人签订了售房合同,并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卖了124万多元,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应该在130万左右,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是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买受人为善意取得,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但小王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出售所得款项,如果小王妻子处分房屋给小王造成损失的,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离婚协议或以离婚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未经民政部门备案不产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小黄与丈夫在2006年结婚登记,后来由于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在2009年6月16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后来由于双方父母的坚决反对,没有离成婚。2011年4月份我男方提出离婚,很快就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产权和孩子归小黄,小黄补偿丈夫30万元。但是没有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现在她丈夫起诉到法院,小黄问:这两份离婚协议那一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房产及孩子的抚养权归小黄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两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两份《离婚协议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7、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丈夫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典型案例:小孙与丈夫在去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小孙怀孕期间丈夫不但未尽照顾义务,还对小孙实施家庭暴力,小孙不想再与他继续生活下去,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小孙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以小孙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告到法院,要求小孙赔偿他20万,小孙丈夫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这样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小孙丈夫如果以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金,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他提出离婚,法院可能支持。

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大额财产,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小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的原因,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两人的感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009年小杨爱人因单位效益不好申请了辞职,与原来单位的一个未婚的女同事共同经营饭店,两人现在已发展到同居状态。小杨通过网上银行查询他的银行账户得知,在他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他通过提取现金的方式将90多万给转移了,问他他说做生意赔掉了,通过调查了解到他的女同事刚刚买了房,小杨怀疑他是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然后再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小杨现在不想离婚,又怕财产受损失。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9、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小赵婚前60万买了一套房,结婚后夫妻俩又买了一套居住,就将原来的房子出租了,后来小赵把房子80万卖掉了,用买房子钱炒股票挣了10万元,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

  律师解答:小赵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小赵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拿来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收益”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60万购买的这套房子小赵80万买了,这20万的升值,属于自然增值,应为小赵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这20万,因为房价升值而增值了,这个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归购房者所有。但是小赵用卖房子的80万去投资,投资的收益10万又算是共同财产。

10、离婚时遗漏了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再起诉要求分割?

典型案例:一对夫妻在2009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丈夫隐匿了他持有某公司20%股份的事实,妻子能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该股份吗?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原来在离婚协议中遗漏分割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妻子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我曾代理过一个离婚案子,离婚协议中财产归男方,女方不要任何财产。但后来女方后悔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经过大量的调查发现,男方有一个厂房动迁了,补偿了160万,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动迁款,最后法院支持了女方。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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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咨询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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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我们也接到了许多这方面的咨询,我归纳了十个问题通过案例给大家介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小孙夫妇于2000年5月16日结婚登记,2002年3月16日生育一女孩,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房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房子是在2003年女方父母出资102万购买的,产权证也登记女方名下。男方认为房子是在婚后所取得,并且买房子时女方父母也没有说是单独赠与一个人的,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如果离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套房产是否分割?

律师解答: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担心影响子女的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很少与子女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更谈不上去公证处做公证,在离婚诉讼中,赠与方与受赠方一般会倒签《赠与合同书》,在对方不认可《赠与合同书》的真实性且该《赠与合同书》未经过公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受赠与方个人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原意,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套房产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

2、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问题?

典型案例:小李与妻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 1月 3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前小李支付首付款30万元购买了位于一套房产,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剩余的70万元为贷款。向建设银行贷款20年,在婚前的时候除首付款外小李个人还贷10万元,结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20万元,房屋经评估现值为180万元,现尚欠银行贷款60万元,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如何处理产权、婚后还贷部分、房屋增值部分?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协议离婚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小李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个人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人民法院会判决由小李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款项。

3、婚后双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两人2008年4月份结婚,在去年8月份男方家出资5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人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离婚,这套房产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应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的按份比例进行分割。

4、婚后一方赠与房产份额但未到房管局登记,赠与方反悔如何办?

典型案例:小张2007年谈恋爱的时候,男朋友自行出资在旅顺购买了一套房产,男方口头承诺将房产赠与小张一半。2009年8月份领取的结婚证,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书,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现在男方不想将房产给小张一半了,小张到法院起诉,能否得到一半房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间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也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的手续,如果起诉到法院主张房产所有权一半归小张,法院不会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

5、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小王与妻子结婚已经七年,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后发现妻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她为此也写下保证书,看在孩子的份上小王原谅了她,但她却一直没有断绝与第三者的联系。两人一直在协商协议离婚的事宜,但因房产的具体价格没有协商成。在今年的4月份妻子趁小王出差,伪造了签名并让人冒充与买受人签订了售房合同,并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卖了124万多元,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应该在130万左右,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是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买受人为善意取得,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但小王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出售所得款项,如果小王妻子处分房屋给小王造成损失的,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离婚协议或以离婚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未经民政部门备案不产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小黄与丈夫在2006年结婚登记,后来由于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在2009年6月16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后来由于双方父母的坚决反对,没有离成婚。2011年4月份我男方提出离婚,很快就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产权和孩子归小黄,小黄补偿丈夫30万元。但是没有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现在她丈夫起诉到法院,小黄问:这两份离婚协议那一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判决房产及孩子的抚养权归小黄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两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两份《离婚协议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7、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丈夫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典型案例:小孙与丈夫在去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小孙怀孕期间丈夫不但未尽照顾义务,还对小孙实施家庭暴力,小孙不想再与他继续生活下去,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小孙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以小孙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告到法院,要求小孙赔偿他20万,小孙丈夫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这样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小孙丈夫如果以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金,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但他提出离婚,法院可能支持。

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大额财产,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小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的原因,需要经常到外地出差,两人的感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009年小杨爱人因单位效益不好申请了辞职,与原来单位的一个未婚的女同事共同经营饭店,两人现在已发展到同居状态。小杨通过网上银行查询他的银行账户得知,在他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他通过提取现金的方式将90多万给转移了,问他他说做生意赔掉了,通过调查了解到他的女同事刚刚买了房,小杨怀疑他是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然后再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小杨现在不想离婚,又怕财产受损失。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9、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小赵婚前60万买了一套房,结婚后夫妻俩又买了一套居住,就将原来的房子出租了,后来小赵把房子80万卖掉了,用买房子钱炒股票挣了10万元,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

  律师解答:小赵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小赵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拿来出租,获得的租金属于“收益”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60万购买的这套房子小赵80万买了,这20万的升值,属于自然增值,应为小赵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这20万,因为房价升值而增值了,这个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归购房者所有。但是小赵用卖房子的80万去投资,投资的收益10万又算是共同财产。

10、离婚时遗漏了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再起诉要求分割?

典型案例:一对夫妻在2009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丈夫隐匿了他持有某公司20%股份的事实,妻子能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该股份吗?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原来在离婚协议中遗漏分割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妻子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我曾代理过一个离婚案子,离婚协议中财产归男方,女方不要任何财产。但后来女方后悔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经过大量的调查发现,男方有一个厂房动迁了,补偿了160万,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动迁款,最后法院支持了女方。

靳萍,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广播电视台法律专家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