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 年 9 月,某公司单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多次申领失业保险金,但系统提示“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无法领取。李某发现某公司填错离职原因后要求修改,但是某公司未予修改。李某 2024 年 6 月入职新单位,遂起诉主张其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期间失业保险金待遇。法院认为,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由于某公司为李某社保减员时填报的离职原因与事实不符,导致李某未能申领到失业保险金,某公司理应就其不当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用人单位原因,如错误填写离职原因等,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