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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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合法合理调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次举报
2026-09-23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多年,公司以“年满 50 周岁的女性应办理离岗退养”的内部规定,要求其内部休养,如坚持要求上岗,将调整其至公司物业停车管理组。王某不同意,某公司遂以离岗退养的待遇标准调整其薪资标准。法院认为,某公司以王某达到一定年龄条件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资,属于对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内容的变更,并未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且其公司单方将王某从财务岗调整到物业停车场管理组,并明显降低了王某的工资待遇,不属于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合理调岗范畴,故某公司应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王某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需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调岗时,应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作应与劳动者的能力相匹配,不得有歧视性,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的,企业应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